上訴逃稅判刑獲法庭批准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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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今日(八月二十六日)就一名納稅人不服逃稅罪判刑的上訴作出聆訊。上訴人先前被判處入獄四星期的刑期獲高等法院批准緩刑十八個月,但每項控罪須罰款7,000元,總罰款為14,000元。
上訴人現懷有身孕,預產期於今年十月二十九日。高等法院湯寶臣法官表示原審入獄的判刑恰當,但基於人道理由,批准緩刑及罰款。
現年三十七歲的上訴人,於今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蓄意意圖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在二零一零至一一及二零一一至一二兩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就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及「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c)款。
上訴人在二零一零至一一及二零一一至一二兩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訛稱在每一年度內(一)其父親通常在香港居住;(二)其父親與她連續全年同住而並無付出十足費用;及(三)她給予其父親不少於12,000元的金錢作生活費。稅務局經調查發現,上訴人的父親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已經去世。上訴人在二零一零至一一及二零一一至一二兩個課稅年度,因應上述虛假陳述所申索的「供養父母免稅額」及「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合共132,000元,涉及稅款總額為22,440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完
2014年8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