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總署回應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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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政總署今日(八月七日)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就涉及位於元朗丈量約份第112約有關地段重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向該署提出的申請,無論是前業主或現時業主(地政總署助理署長(區域3)林嘉芬及其配偶)的申請,至今均未有作出批准,不存在先後以雙重標準批核的問題。有關地段前業主的申請,因其後業權易手,元朗地政處不需繼續處理該申請。而現時由地政總署新界行動組處理的重建申請仍在處理當中(新界行動組隸屬助理處長/產業)。

  至於前業主及現時業主先後就相同地段提交的規劃許可申請,地政總署的意見分別載於二○○九年和二○一四年鄉郊及新界規劃委員會(RNTPC)的主體文件中有關「土地行政」的部分。二○○九年的RNTPC文件編號A/YL-SK/148第8.1.1(c)段已指出該地段中「屋地」部分的發展參數,若日後未有證據顯示該部分應受制於發展限制,元朗地政處未必採取載於一九三四年第364號公告的發展參數限制(即兩層高及覆蓋率66.6%),這是考慮到地契本身沒有載列此等限制。

  同樣,在二○一四年RNTPC文件編號A/YL-SK/201第8.1.1(b)段指出,有關申請地段的發展參數或許可至三層高及「屋地」部分100%覆蓋率,但該文件第8.1.1(c)段亦同時表明擬議屋宇的發展規模仍有待署方決定。

  從上述兩份文件所載可見,地政總署在向規劃署就規劃許可的申請所提的意見,均沒有排除該地段「屋地」部分的發展可達100%覆蓋率及重建三層高。換言之,本署就所涉地段在契約下可容許的發展規模向城規會提出的意見並沒有衝突。本署在該兩份文件中亦同時表示即使規劃申請獲通過,重建申請及規模仍需地政總署審批決定。

  至於林女士購買該地段一事,署方已收到投訴,指林女士可能違反了相關的公務員守則,並質疑署方未有妥善處理林女士作出的申報。本署會客觀、公正地按既定機制跟進有關投訴。另外,儘管本署早前已向林女士發出了指示並作出內部安排,避免林女士參與任何涉及事涉土地的事宜,為免避嫌,署方會在短期內作出人事調動,以便林女士無需繼續處理涉及元朗區的地政工作。



2014年8月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0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