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總署回應傳媒查詢
**********

  就傳媒查詢地政總署助理署長(區域3)(地政處總部)林嘉芬購買元朗土地事宜,地政總署發言人今日(八月六日)回應如下:
 
  「當局在公務員申報私人投資方面的政策,是既要保障公務員的私人投資和私隱權,也要維護公務員公正持平和向公眾負責的原則,在兩者之間取得適當平衡。一般而言,只要有關投資不會與本身的職務產生利益衝突,公務員可作出私人投資。然而,在任何情況下,他們都不得利用因其公職身分或從公務上獲得或管有的機密或市場敏感資料,作出私人投資或相關活動,使自己或任何人獲取利益。

  任職地政總署的公務員一般而言有權作私人投資,包括物業土地買賣,但必須遵守適用的申報要求及避免該等投資與所屬公職有利益衝突。

  林女士根據適用於首長級公務員的申報要求,二○一二年四月於購買土地後七天內以書面向署方申報她及配偶以1,880萬元購買了位於元朗丈量約份第112約的土地作自用及出租。林女士並於每兩年提交的申報表格記錄有關投資。鑑於林女士的申報,署方以書面向她發出指示,要求林女士避免參與任何涉及上述土地的政府行動或建議的討論或決定。若林女士在履行其職責時遇到有與她的私人利益衝突的情況,她須向其上司報告。

  根據上述指示及署方的安排,林女士沒有亦不能處理她於二○一二年十月透過其代理向元朗地政處提交的重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申請。該申請現由新界行動組處理,該組隸屬另一位助理署長。日後當有關申請按機制提交元朗地政處作審批,署方會另行安排,確保不會由申請人的直接下屬(即元朗地政專員)主持會議及作出決定。

  錦田南及八鄉土地用途檢討由規劃署進行,地政總署的角色主要是透過元朗地政處及鐵路發展組提供意見。林女士購入的土地不在檢討的範圍內,亦不涉及已批或擬議的收地計劃。該幅土地的部分為可建屋地並非內部資料。根據現行安排,土地業權人及其代表可到該區地政處查閱地籍,俗稱『A』簿。在林女士購入土地時,該等資料已載於前業主二○○九年的規劃申請,有關文件可供公眾參閱。目前未有證據顯示林女士有利用內部資料進行是項買賣。

  本署明白,即使同事符合了有關的申報要求而部門亦作出了跟進安排,有關的投資可能仍然引起公眾疑慮,本署會檢視有否需要優化部門目前的申報機制,包括如何避免觀感上可能引起疑慮的情況。

  對於提交本署審批的申請,本署均會不偏不倚、秉公辦理。即使林女士的規劃申請獲城規會批准,她仍然需要獲得地政總署批准其重建申請。本署在審議重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申請時,會審視有關資料才決定是否批准及可容許的重建規模。」



2014年8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