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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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七月二十九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4,4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十二月巡查中環些利街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時,會社職員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的副本及註冊圖則。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0及17項條件。

  作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 (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4年7月2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