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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提醒嵐山第I期的準買家不要輕率放棄參觀擬購買的住宅物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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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銷售監管局)今日(七月十七日)提醒嵐山第I期的準買家,不要輕率放棄參觀擬購買的住宅物業的權利。

  銷售監管局發言人說:「嵐山第I期屬該發展項目已落成的期數,該期數於本年三月十日取得佔用許可證,準買家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前,應參觀其打算購買的住宅物業或相若住宅物業,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根據《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條例),賣方在出售已落成一手住宅物業予某人士之前,必須開放該人士擬購買的該住宅物業供該人士參觀。如賣方認為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開放該住宅物業供該人士參觀,須開放在該期數內的相若住宅物業供該人士參觀。如賣方認為開放在該期數內的相若住宅物業供該人士參觀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而該人士以書面同意賣方無須開放相若住宅物業供他參觀,賣方才無須這樣做。

  銷售監管局察覺到,嵐山第I期的賣方在本年七月十七日發出有關要約出售嵐山第I期當中260個一手住宅物業的載有銷售安排的文件中,要求所有在本年七月二十五日或之前已遞交「購樓意向登記」的登記人(登記人),在該批一手住宅物業的出售首日,向賣方遞交已簽署的「無參觀同意書」,方享有抽籤資格。

  銷售監管局認為,上述安排,顯示嵐山第I期的賣方根本沒有打算盡任何努力,向任何擬購買該260個一手住宅物業的準買家開放他們擬購買的該住宅物業或相若住宅物業供他們參觀,否則不會一刀切要求所有登記人向賣方遞交已簽署的「無參觀同意書」,作為換取抽籤資格的條件。

  銷售監管局認為,上述安排嚴重違背條例規定賣方在出售已落成一手住宅物業與某人士之前,必須開放該人士擬購買的該住宅物業供該人士參觀的精神,並嚴重損害準買家的利益。

  銷售監管局已去信該賣方,要求該賣方向銷售監管局解釋為何該賣方認為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開放該260個已落成的住宅物業供準買家參觀,以及為何該賣方認為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開放該數期內任何其他已落成的住宅物業,作為相若住宅物業供準買家參觀。

  根據條例,賣方違反條例中有關參觀已落成發展項目或期數中的物業的條文,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萬元。

  據銷售監管局了解,嵐山第I期的賣方會開放嵐山第I期的示範單位供準買家參觀。銷售監管局強調,就要約出售已落成一手住宅物業而言,賣方不能因為開放了示範單位供準買家參觀,而不向準買方開放其擬購買的住宅物業或相若的住宅物業供準買方參觀。

  銷售監管局提醒準買家,條例並沒有禁止賣方就推售已落成一手住宅物業提供示範單位供公眾及準買家參觀。不過,已落成一手住宅物業的示範單位並不受條例對示範單位的要求的規管。



2014年7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0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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