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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納稅人於六月二十五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六項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今日(七月十七日)被判執行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180,000元,約相等於逃繳稅款的230%。
現年四十九歲的被告,是一跨國公司的營業代表,他承認六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分別在二零零五/零六至二零一零/一一及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就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他的二零零五/零六至二零一零/一一每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個人進修開支扣除的金額均為法定的最高款額,而他在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零六/零七課稅年度申報他就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港大進修學院)的某些碩士學位課程,支付個人進修開支。被告在六個課稅年度申索的個人進修開支扣除合共320,000元。被告亦申索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的認可慈善捐款的扣除,申索金額合共131,000元。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於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零六/零七課稅年度沒有在港大進修學院報讀課程或支付課程費用,而被告亦未能提供任何詳情或證據以支持他就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所申索的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扣除,六個課稅年度虛報的扣除總額達451,000元,逃繳稅款合共78,670元。
《稅務條例》規定,就訂明課程所支付的個人進修開支,或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或協會主辦的考試所支付的考試費,及捐贈給根據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作慈善用途的款項,或捐贈給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項可獲稅務寬減,而有關申請扣除的證明文件必須保存七年(即由有關課稅年度完結起計六年)。稅務局會對稅項扣除的申索進行抽查,並會要求納稅人提交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完
2014年7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