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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第9條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政府建議對《條例草案》第9條提出修正案。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有關修正案旨在因應《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而對第9條作出技術性修訂,使該條不涵蓋與買家印花稅有關的第29CB和29DB條,以及第1(1AAB)類和1(C)類。
跟�荂A我想就涂謹申議員提出的修正案作出簡單的回應。涂謹申議員提出修正第9條,以訂明就決定應繳從價印花稅而言,代表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未成年人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進行住宅物業交易的受託人或監護人,必須為其近親,或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的規定予以任命或由法庭任命。
在《條例草案》下,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若在購買住宅物業時並沒持有其他住宅物業,有關的交易可獲豁免雙倍印花稅。考慮到未成年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由於沒有能力簽訂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在購買住宅物業時有實際需要由其他人代其行事,故此,《條例草案》訂有條文,讓未成年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透過受託人或監護人購買住宅物業,只要該未成年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並沒持有其他住宅物業,有關交易可獲豁免繳付雙倍印花稅。
《條例草案》對未成年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透過受託人或監護人購買住宅物業而獲豁免繳付雙倍從價印花稅的安排,已作清晰訂明。
在實際操作層面,稅務局亦有嚴謹的安排。為處理豁免雙倍從價印花稅的申請,稅務局會要求代表未成年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行事的買家提供書面證明,例如出世紙、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委任監護人的文書、有效及具法律約束力的委託書、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所作出的法院命令或監護令等,以證明其在相關交易中的監護人或受託人身分。因應實際情況,稅務局亦會要求該人或聲稱受益人提交證據,例如購買物業的資金來源的文件,其他可證實該人或聲稱受益人在相關交易中的身分的證明文件等,以考慮是否接納聲稱受益人才是物業的實益擁有人。
涂謹申議員的修正案會對部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造成不便。舉例而言,在《條例草案》下,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自然監護人(例如其父母)可以代有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購買住宅物業而無須繳付雙倍從價印花稅。然而,在涂謹申議員的修正案下,有關人士必須先根據《精神健康條例》或以其他方式獲法庭作出任命,方可獲豁免繳付雙倍從價印花稅。實質上,假如有關的修正案獲得通過,這會產生收緊豁免安排的效果。類似的修正案在立法會審議買家印花稅的條例草案時已被否決,我們看不到有任何特殊理由在本條例草案下應作別的處理。
整體而言,我們認為《條例草案》就未成年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豁免安排恰當,亦無需收緊。我懇請議員支持政府的立場,否決涂議員的修正案。
完
2014年7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0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