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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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家傑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的答覆:

問題:

  國務院於上月發表《「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下稱「《白皮書》」)。《白皮書》第五部分第(三)節指出,「港人治港」是指「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而治港者(包括各級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肩負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職責」(下稱「政治要求」)。其後,律政司司長向傳媒表示,「法官就職時要宣誓,這已經是『愛國愛港』在法律上的體現」。然而,法官在就職時所作的司法誓言,並沒有包含《白皮書》所提的政治要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香港現行的政治體制有否要求法官和司法人員愛國愛港;有否研究該等人員須愛國愛港的要求在法律上如何體現,包括該等人員除了在就職時須按《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宣誓外,還須符合哪些要求;

(二)有否研究《白皮書》對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提出上述的政治要求,對他們履行公職的影響;他們在處理案件時須否考慮如何符合該等政治要求;及

(三)有否研究,法官在審理案件期間,當遇到按普通法原則詮釋法律,以及就如何符合政治要求作出考慮,而得出相矛盾的結論時,法官應按前者還是後者作出判決;當法官依據普通法原則所作的判決被中央政府視為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或發展利益時,有關法官須否承擔任何後果?

答覆:

主席: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成立以來,特區的法律及司法制度,一直在《基本法》的保障下,得到順利延續及發展。司法獨立及法治是香港社會的重要核心價值。《基本法》為司法獨立提供穩固的法律依據。

  根據《基本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四章第四節就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作詳細規定。當中《基本法》第八十五條清楚指出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內有關司法機關的主要條文,為法官的任命和職位保障提供明確規定。根據《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條,法官的任命及免職,必須根據既定程序。法官的薪酬、福利皆受法律保障。法官所作的判決,完全是基於適用法律和相關證據,不會受任何人士(包括行政機關)干預。

  司法機構在回歸後根據《基本法》行使其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為香港特區的法治作出重大貢獻。特區政府則一直十分重視法治和司法獨立,律政司往後亦會繼續致力維護法治和捍壎q法獨立。

  國務院上月就「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區的實踐所發表的白皮書(《白皮書》),旨在有系統地表述及總結「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區的落實情況,並沒有任何干預香港特區的法治或司法獨立的意圖,更沒有向司法機構或司法人員提出在《基本法》以外的新要求。相反,《白皮書》多次重申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例如第二章第(二)部分便清楚指出香港特區各級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此外,正如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在六月十一日接受專訪時強調,「一國兩制」是國家基本國策,中央對香港特區的基本方針政策始終沒有改變。換言之,中央就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基本政策也始終沒有改變。

  就梁議員提問的三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基本法》第四章就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作詳細規定,而「政治體制」包括行政長官、行政機構、立法機構、司法機構、區域組織及公務人員。據我們理解,《白皮書》在第五章第(三)部分將法官及司法人員包括在「治港者」和「治港者主體」,是指法官及司法人員屬於《基本法》第四章所規定的特區政治體制一部分,而非行政機構的一部分。正如該部分解釋「愛國者治港」的法律依據時指出,法官及司法人員就職時按照《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法律上已經體現了「愛國愛港」的要求。綜觀相關部分的上文下理,白皮書這方面的討論明顯只是一種整體表述,而非對法官及司法人員提出新的要求,更遑論干預司法獨立。

(二)及(三)法官的職責是審理案件,依據相關法律和證據就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作出判決。《基本法》第八十五條保障法官能夠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不會因任何政治因素或個人利益而偏私。這與法官就職時所作的司法誓言內的承諾一致。

  事實上,回歸以來,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五條,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在香港法院進行的司法覆核案件,經常可見申請人要求法院頒令行政機關的某項政策或經立法機關制定的法例條文違反《基本法》。行政機關作為與訟一方會尊重法庭的判決,並致力以適當的方式落實有關判決。

  《白皮書》並沒有要求司法人員或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加入政治或其他不恰當的考慮。正如我開始時說,《白皮書》旨在表述「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區落實的情況,並沒有超越《基本法》的框架,因此不會對司法機構或司法人員在履行職務時產生任何負面影響。



2014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