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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七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婉嫻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僱主可使用其為僱員向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計劃支付的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根據《僱傭條例》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下稱「對沖安排」)。行政長官在其競選政綱中承諾,「逐步降低強積金戶口內僱主累積供款權益用作抵銷僱員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比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行政長官在五月二十二日的答問會上表示,政府要待社會對取消對沖安排有共識時,才會進行修例的工作,有否評估這是否反映行政長官並不打算履行他的競選承諾,在今屆任期內啟動取消對沖安排的工作;
(二)會否不再把對沖安排納入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聘用條款,以及規定政府外判服務承辦商與其僱員簽訂的合約不可包含對沖安排,以起帶頭作用;並同時設立專項款額,以供在不對沖強積金供款前提下,償還向議員的助理及其他職員支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開支;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成立跨部門聯合工作小組,專責處理及研究取消對沖安排的事宜,以及訂立取消對沖安排的立法時間表,務求在本屆政府任期內完成取消對沖安排的立法工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陳婉嫻議員的提問,政府的回應如下:
(一)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與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僱主供款累算權益的對沖,是社會關注的議題,涉及不同持份者的利益,對僱員的退休福利及僱主的經營成本均有影響。事實上,自這議題提出以來,社會不同界別對「對沖安排」表達了截然不同的意見。一方面,勞工界積極要求取消「對沖安排」,使僱主的強積金供款及其累算權益可全數保留,以加強僱員退休後的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很多商會、僱主組織及企業有強烈意見反對取消「對沖安排」。他們認為取消運用累積多年的強積金供款對沖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做法,會一下子令他們在遣散或解僱僱員時開支大失預算,亦會大大加重他們的營運成本,對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構成很大的額外財政壓力,可能打擊其經營狀況,甚至最終影響其僱員的聘用條件和就業機會。
行政長官在本年五月二十二日的立法會答問會上已清楚表示,「對沖安排」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而如何逐步去處理對沖,可以有不同的做法。考慮到各個做法對僱主及僱員皆有不同程度的影響,政府會繼續透過現有平台,聆聽不同界別的意見,通盤考慮,小心研究,再決定未來路向。
(二)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須按規定向合資格僱員按情況發放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作為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僱主,相關局及部門均需根據《僱傭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其聘用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在社會各界對應否改變對沖機制未達共識,以及有關法例未曾作出相應修改之前,政府不會改變現時以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對沖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安排。
(三)現時社會對應否改變對沖機制意見紛紜,我們會繼續通過現有渠道聽取各界意見。我們在現階段沒有計劃成立跨部門聯合工作小組,專責處理及研究取消對沖安排的事宜。
完
2014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