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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安排條例草案周五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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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將於星期五(六月二十七日)刊憲。

  條例草案建議為退休及提早退休的強積金計劃成員提供額外選擇,容許他們分階段提取累算權益。

  強積金受託人須按法定要求,免費處理計劃成員每年不多於十二次提取款額的申請,而每次提取數額不限。

  條例草案亦建議把罹患「末期疾病」新增為計劃成員額外的提早提取理由。透過分階段方式及末期疾病的新增理由所提取的累算權益,均可獲豁免課稅。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表示:「建議將為計劃成員提供更靈活的提取累算權益選擇,利便他們更好籌劃及管理強積金累算權益,以應付退休後的生活所需。」

  此外,條例草案將就核准新強積金成分基金,以及簡化行政程序以期減輕受託人遵從規定的負擔方面,提出修訂,從而促使強積金收費下調。

  條例草案亦提出其他技術修訂的建議,以優化強積金制度。

  陳家強續說:「強積金基金的數目過多,或會導致個別基金因規模過小而難以達到經濟規模,不利收費下調。條例草案為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提供更清晰法律依據,以『符合計劃成員利益』為核准新基金申請的準則,藉以收緊批核有關申請。」

  「至於簡化行政程序的建議,將可協助減低受託人向計劃成員提供服務所產生的成本,從而擴大強積金收費下調的空間。」

  積金局在二零一一年十二月至二零一二年三月期間,徵詢了公眾對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的意見,並在二零一二年九月公布諮詢總結。諮詢結果顯示,約九成回應者明確支持容許以分階段方式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以及容許以罹患末期疾病為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

  現時,法例規定受託人必須容許年滿65歲的計劃成員,立即或在較後時間一筆過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

  現行法例亦容許計劃成員可基於提早退休、永久離開香港、死亡、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以及小額結餘賬戶的理由,在未滿65歲時提早提取累算權益。法例也訂明,新的強積金成分基金均須經積金局核准。

  《2014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已上載至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網頁(www.fstb.gov.hk/fsb/chinese/topical/mpfbill2014.htm),供公眾閱覽。

  條例草案將於七月二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



2014年6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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