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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越南騷亂事件對港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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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五日)立法會會議上鍾國斌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有不少港商在越南的廠房於早前的反華騷亂中遭到破壞。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於上月二十一日表示,已委派香港駐新加坡經濟貿易辦事處(新加坡經貿辦)處長前往胡志明市,在越南香港商會的安排下視察受影響的港商廠房,以了解當地情況及跟進如何向當地港商提供援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有多少名港商受到反華騷亂影響,以及他們遭到多少經濟損失;

(二)新加坡經貿辦官員到越南視察港商情況後,有何跟進行動,包括有否協助港商向越南當局追討賠償;

(三)鑑於當局在回應香港應與越南當局簽署保障投資協議的意見時表示,香港與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將於下月就《東盟—香港自由貿易協定》展開正式談判,藉此加強香港與各東盟成員國的經貿關係,讓港商以更有利條件進入東盟市場及獲得更佳保障,當局在談判中將會提出甚麼保障港商的協定條文;及

(四)鑑於近年在亞太地區發生的數次騷亂均對港商在當地的投資項目及人身安全造成影響,當局會否研究採取措施,保障在當地投資的港商的生命及財產安全?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謹覆如下:

(一)自越南發生大型示威事件以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一直透過香港駐新加坡經濟貿易辦事處(新加坡經貿辦)和香港貿易發展局駐胡志明市辦事處,與越南當地的越南香港商會(越港商會)保持緊密聯繫,以密切留意當地事態最新發展,並給予適時支援及有用資訊。

  據我們從越港商會方面了解,於上月示威事件當中,越港商會有八名會員在越南河靜省和平陽省的廠房曾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新加坡經貿辦處長於五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二日前赴越南,與越港商會會面,並探訪部分受影響的港資廠房。現時全部八間廠房經已復工,受事件影響的廠商仍在評估有關損失。

(二)新加坡經貿辦自前赴越南視察後,一直跟進受影響廠商的情況。據我們從越港商會方面得悉,受影響的廠商均有為其於當地的廠房購買保險,並已開始與相關的保險公司以及相關的越南當局就保險及索償事宜聯絡。

  特區政府至今未有收到在越港商提出協助處理向越南當局追討賠償的要求,如果收到具體要求,我們會了解情況,並在適切可行的範圍內提供協助。我於上月出席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貿易部長會議期間,已就事件主動約見越南工貿部長,除了促請越南政府採取適當行動,以保障在當地香港人的個人和財產安全外,亦已要求越方就受影響的港資廠房可能提出的賠償訴求,給予正面回應。我亦知悉商務部會委託中國駐越南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及中國駐胡志明市總領事館經商室,協助當地有需要的港商向越南政府尋求善後安排。新加坡經貿辦會向當地港商通報上述安排,並作出必要配合。
 
(三)香港與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將於本年七月就《香港—東盟自由貿易協定》展開正式談判。該自貿協定將包含促進和保護投資的條文。參考香港和其他經濟體已簽訂的《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我們會爭取《香港—東盟自由貿易協定》提供相若的投資保障。

  一般而言,香港簽訂的《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規定締約一方的投資者的投資及投資收益,在另一締約方的地域內,應獲得公平公正的待遇,並且要求締約各方採取合理的必要措施以確保締約另一方投資者的投資獲得保護和保障。此外,《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亦規定投資者及其投資在多種情況下,應獲得合理及不帶歧視的待遇。當中特別規定締約方當局在徵收投資者的投資時,應作出合理的賠償。而在戰爭或其它緊急情況(包括暴動或騷亂)發生時,在若干情況下由該當局所破壞的投資者財物,該當局亦應作出合理的賠償。

  《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並不確保締約方必須為暴動或騷亂所導致的所有投資者的損失作出賠償。每一個案的具體執行會視乎其實際情況及具體條文而定。雖然如此,若締約一方的投資者與締約另一方當局有投資爭端而未能友好解決,《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亦訂有條文,讓投資者將爭端提交仲裁。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並對爭議雙方具約束力。締約雙方須確保裁決按照其有關法例獲得承認和執行。

(四)特區政府十分重視保障在外港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我們一直與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及國家駐不同地區的使領館保持緊密溝通,以了解該些地區的最新情況,並在有需要時為當地港人提供所需協助。特區政府亦會透過不同途徑,向在外港人適時發布外遊警示及相關的資訊。在外港人亦可使用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的「外遊提示登記服務」登記聯絡方法,讓入境處在有需要時透過適當途徑,包括流動電話短訊,向他們發放實用資訊。



2014年6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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