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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警司警誡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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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蔣麗芸議員的提問及署理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當一名未滿18歲的少年人因犯案而被拘捕及有足夠證據被起訴時,警方除了可把有關案件交由少年法庭/法庭審理外,亦可在警司警誡計劃下酌情由一名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向該名少年人施行警誡。關於警司警誡的數字及成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十年,每年接受警司警誡的少年人數目,並按案件類別以表格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十年,每年有多少名曾接受警司警誡的少年人在兩年內再次犯案,並按案件類別以表格列出分項數字;

(三)現時有何措施協助接受警司警誡的少年人改過自新,從而減低他們再次犯案的機會;及

(四)鑑於有一些少年人曾不止一次接受警司警誡,當局會否檢討現行警司警誡的政策在協助少年人改過自身方面的成效;若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二)警司警誡計劃的重點是透過糾正督導而非法律制裁,讓那些觸犯輕微罪行的青少年,能夠有改過自新的機會。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可根據律政司指引,酌情考慮向該青少年罪犯作出警誡,代替提出刑事檢控。警務人員在衡量是否施行警司警誡時,會根據既定程序詳細考慮多項因素,例如青少年罪犯在犯案時是否仍然未滿18歲、青少年罪犯所干犯的罪行性質的嚴重性、該名罪犯是否自願而明確地認罪,以及其本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是否同意施行警司警誡等。警方一向就警司警誡計劃的實施情況,向「撲滅罪行委員會」定期報告,並共同研討跨部門合作事宜。過去十年接受警司警誡的青少年人數及相關罪行見附件一。至於曾接受警司警誡的青少年的重犯率,在過去十年一直維持在百分之二十以下的低水平,而按年份及罪行分類的重犯人數見附件二。

(三)及(四)警方一直透過多方面的措施,協助接受警司警誡的青少年人改過自新,減低他們再次犯案的機會。施行警誡的警司在取得青少年罪犯的父母或監護人同意下,可將青少年罪犯轉介給警務處的青少年保護組進行督導探訪,從而進一步強化警司警誡計劃的效能。警方亦會評估該青少年是否需要接受其他跟進服務,而考慮將其轉介至社會福利署、教育局或營辦社區支援服務計劃的非政府機構等作跟進,或召開多專業「家庭會議」以考慮其他有益的復康計劃,從而減低他們重犯的機會。

  事實上,預防青少年干犯罪行的工作極為重要。除了經常在青少年流連的地方進行反罪惡巡邏,警隊亦一直以不同途徑加強與青少年的溝通,向他們傳遞反罪惡的訊息。警隊透過學校聯絡主任向學生灌輸紀律意識及正確的價值觀,並以少年警訊的平台為青少年舉辦多樣化的體能、紀律及團隊建立訓練的活動,以增強他們的自信心,培育他們的領導才能、自律性格、責任感和服務社會的精神。此外,警務人員亦透過舉辦近二十年的「奮進行動」,由經驗豐富的義務警務人員策劃和舉辦各項體育活動,輔導有需要關注的青少年,以協助他們身心健康發展。警隊會繼續以不同方式,與青少年保持溝通,防止他們誤入歧途。



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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