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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急切質詢四題:互聯網上發布煽動他人犯罪的信息已屬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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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慧k議員根據《議事規則》第24(4)條提出的急切質詢及署理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上周五,本會財務委員會審議有關新界東北新發展區的撥款申請期間,立法會綜合大樓(下稱「大樓」)外爆發近年最激烈的衝突。示威者衝擊大樓各入口,導致大樓多項設施遭到破壞,以及有多人受傷和被捕。財務委員會本周五將繼續審議上述的撥款申請,有聲稱曾參與衝擊行動的網民在網上討論區呼籲其他人再次圍攻大樓。他們更發布行動指南,公開教導如何圍攻大樓、如何擊破強化玻璃、如何使用鐵馬及滅火筒作武器,以及如何應付胡椒噴霧攻勢等。他們又展示大樓各入口的結構圖、說明破解辦法,甚至表明「唔洗擔心玻璃後面鴾H鵀w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方有否即時評估,這類在網上的煽動性言論有否增加本周五在大樓外出現公共秩序受到破壞的風險;若評估結果為風險有增加,詳情為何,以及警方有何相應部署;及

(二)警方會否盡速採取行動,遏止透過互聯網教授他人使用武器、鼓勵參與攻擊立法會,以及煽動蓄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李慧k議員的提問,我回覆如下:

  就有人在網上發布有關衝擊立法會的指南,警方高度關注,並已主動作出調查。

  另外,警方在六月十七日亦接獲市民的報案,指在社交媒體有人號召衝擊立法會,案件列作「求警協助」,由商業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跟進。

  視乎實際的情況,在互聯網上發布涉及虛假或煽動他人犯罪的信息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

  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根據普通法,煽動他人干犯任何實質罪行已屬犯法。

  警方提醒市民,大部分針對現實世界的法例,均適用於互聯網世界,所以市民必須合法及負責任地使用互聯網。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立法會秘書處及警方已就上周五發生的暴力衝擊事件總結了經驗。警方對有關公眾活動或激烈行為作出全面的風險評估及適當部署,以應對有可能發生的事件,維持公共秩序及保障立法會人員和市民的安全。立法會秘書處與警方已就本星期五的保安問題積極聯絡,研究有效的安排和應變方案,特別是針對一些全心衝擊及攻入立法會的人士可能作出的激烈行為,以確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及保障市民生命安全。我再次作出呼籲,示威人士在行使表達訴求的權利時,必須遵守香港法律及以和平的方式進行,不應作出任何破壞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的行為。警方絕不容忍任何暴力事件;任何人如有違法行為,警方一定會果斷執法及採取有效的措施以恢復社會秩序。



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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