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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在空置政府校舍營運的國際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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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家洛議員的提問和署理教育局局長楊潤雄的書面答覆:

問題:

  去年四月,NAE Hong Kong Limited(NAE)獲教育局分配位於藍田的空置校舍,以作開辦國際學校之用。據報,該辦學團體及有關的國際學校是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機構,但NAE的母公司正計劃上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教育局現時有沒有規則或指引,規管獲豁免繳稅的學校及其辦學團體的財政管理和資金運用事宜;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會不會考慮制訂該等規則或指引;若會,具體的計劃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二)NAE有沒有把其母公司上市的計劃通知教育局;若沒有,有否評估NAE有否違反教育局的相關規則或指引;若評估結果為有違反,詳情和教育局的跟進行動是甚麼;
 
(三)鑑於政府以象徵式租金批出上述校舍時規定,在該校舍營運的國際學校及其辦學團體必須為已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機構,教育局會不會採取措施,確保該國際學校及其辦學團體持續以非牟利方式運作;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四)有否研究NAE母公司的上市計劃會不會影響NAE在香港獲豁免繳稅的資格;若研究結果為會,詳情是甚麼;若研究結果為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根據現行政策,在獲政府正式分配校舍或全新土地營運國際學校時,有關學校及其辦學團體必須是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機構。現就陳家洛議員所提出問題的四個部分回覆如下:

(一)及(三)獲分配空置校舍或土地發展國際學校的團體及學校,必須為獲豁免繳稅的機構,其章程細則必須加入標準條文,確保其收入及財產,只准純粹用以促進章程細則所訂明的宗旨(其中一項須為設立及營辦非牟利學校),不得將其任何收入及財產,直接或間接以股息、花紅或其他形式支付或移交其任何成員。此外,教育局會與相關的國際學校辦學團體簽訂服務合約,訂明學校及其辦學團體在合約期間必須是《稅務條例》第88條下獲豁免繳稅的機構。它們每年亦須向教育局提交經審核的帳目,並須在有需要時就其財務狀況作出解釋。如發現辦學團體嚴重違反服務合約的條文,局方有權終止或拒絕續訂服務合約,並收回校舍。

  將於藍田空置校舍營運的Nord Anglia International School, Hong Kong Limited及其辦學團體(Nord Anglia School(Hong Kong)Limited)已刊載於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機構及信託名單當中。其章程細則及服務合約亦已包含上述條文。

(二)Nord Anglia International School, Hong Kong Limited的辦學團體在獲分配校舍及與教育局簽訂服務合約時並無提及Nord Anglia Education的上市計劃。因應傳媒對 Nord Anglia Education 的上市計劃的查詢,我們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向該機構作出了解,它們確認無計劃改變Nord Anglia International School, Hong Kong Limited及其辦學團體的免稅地位及章程細則。及後在二○一四年二月,該機構告知本局Nord Anglia Education已向紐約證券交易所就可能上市的安排提交申請,並再次確認在港的辦學團體及學校的免稅地位及章程細維持不變。

(四)由於獲分配校舍的團體的收入及財產必須純粹用以促進其章程細則所訂明的宗旨,而不得分發予其任何成員,我們認為Nord Anglia Education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安排對獲分配校舍在港營運的學校(Nord Anglia International School, Hong Kong Limited)、學校的運作及其辦學團體並無影響。我們會透過服務合約的機制仔細監察學校及辦學團體的活動,確保它們符合服務合約和章程細則的要求。

  此外,為保障稅收,稅務局會不時覆查按《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團體,依據個別團體的實際情況和參考從不同渠道(例如報章、雜誌、互聯網等)收集的資料,要求有關獲豁免繳稅的團體遞交帳目、年報、其他有關文件及資料(包括其活動內容),以查核其宗旨及活動是否有違反《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資格的情況。若有資料顯示有違規情況,稅務局會要求該團體提供進一步資料,從而決定應否繼續或撤銷其豁免繳稅資格。

  基於《稅務條例》的保密條款,稅務局不能向第三者披露任何稅務個案的資料,亦不會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



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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