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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布《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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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六月十八日)公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建議制定發牌制度,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的營運。根據條例草案,任何人均不得在香港從事私營骨灰安置所營運,除非有關營運領有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

  在條例草案下,要獲發牌照,有關私營骨灰安置所必須符合所有法定及政府規定,包括批地契約或其他土地文書、城市規劃及樓宇安全等方面的規定,以及向發牌委員會提交管理方案等。

  在今日上午八時(截算時間)前已營運並已有骨灰安放於其龕位的骨灰安置所(「草案前骨灰安置所」),如存在已久(即在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前已開始營運),並符合條例草案下的其他規定,可在日後發牌制度實施時申領豁免書;至於其他的「草案前骨灰安置所」及所有非「草案前骨灰安置所」,則將來必須申領牌照,方可繼續營運及出售(包括出租)龕位。

  但上述存在已久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如欲獲發豁免書,必須將經營規模凍結,即於截算時間後停止售賣(包括出租)新或空置的龕位。如這些骨灰安置所在今日上午八時後仍然繼續售賣或出租龕位,將來若條例草案的建議獲得立法會通過,它們便會喪失申領豁免書的資格,並須領有牌照才可繼續營運及出售(包括出租)龕位。

  食物及壎竻蔥o言人表示,政府在過去數年曾進行兩輪公眾諮詢,結果顯示社會大眾普遍支持透過發牌制度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不過,對於如何處理不符合現行法定及政府規定的現有私營骨灰安置所,則意見不一。

  發言人說:「現時與違例私營骨灰安置所為鄰的居民要求作出嚴格規管,使他們無須再受滋擾。另一方面,也有不少人表示要尊重中國人祭祀祖先的傳統觀念和文化,不應隨便打擾亡者的安息之所。」

  「因此,在推行有關發牌制度時,我們必須在政策目標方面有適當的定位。為取得合理平衡,我們既要積極保護消費者權益,同時要讓私營骨灰安置所業界得以持續發展。我們必須以務實的方式處理現已存在但不符合某些規例的私營骨灰安置所。」

  條例草案亦對「草案前骨灰安置所」申領牌照或豁免書時在處理違規構築物方面作出特別安排,以避免導致大量存放在現有骨灰安置所的骨灰須予遷移,打擾先人的安息之所,而後人更需要另覓地方安置先人骨灰,為社會帶來震盪。

  在符合樓宇安全的大前提下,就「草案前骨灰安置所」的「違規構築物」如符合條例草案的定義及經專業人士證明為安全,則可予保留,但僅限於在截算時間前已有骨灰安放於其龕位的構築物或構成支援骨灰安置所處所營運的必要配套設施的構築物,而且有關安排一般來說只適用於位於單層構築物、多層構築物地面層或地面的戶外龕位等。發牌委員會將來會按情況考慮個別申請。

  根據條例草案,政府建議成立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作為法定發牌當局,由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署長擔任主席,委員則由行政長官委任。食環署將為發牌委員會的執行部門和執法機關。

  申領牌照或豁免書的「草案前骨灰安置所」營辦人如需要時間去達到條例草案各項相關規定的要求,可向發牌委員會申領暫免法律責任書,以便其骨灰安置所在未獲發牌照或豁免書前可繼續營運,提供服務。然而,在暫免法律責任書有效期間,有關骨灰安置所不得出售(包括出租)新或空置的龕位。發牌委員會會因應情況決定暫免法律責任書的期限。

  為協助未來成立的發牌委員會決定哪些是「草案前骨灰安置所」,食環署於今日推出通報計劃,並發信要求政府已獲悉的骨灰安置所提交資料。食環署會派員到訪有關骨灰安置所核實資料。

  發言人說:「食環署透過通報計劃收集到的資料,將來會提供依據,讓發牌委員會決定骨灰安置所是否屬『草案前骨灰安置所』,以及有關骨灰安置所是否符合資格申領條例草案下的各種指明文書(即牌照、豁免書和暫免法律責任書)。我們呼籲骨灰安置所營辦人積極參與通報計劃,以免將來在向發牌委員會提交申領指明文書時受到影響。我們亦呼籲市民向當局提供在發展局『私營骨灰龕資料』名單外的骨灰安置所資料,以便有關部門跟進。」

  在保障消費者方面,條例草案建議作出多項規定,包括持牌人須與消費者訂立合約,訂明出售骨灰安放權的條款(例如安放權的性質,如涉及龕位,其尺寸、年期及收費)、有否設立保養基金等;合約必須涵蓋一些重要事項,否則消費者可取消合約並要求退款;以及營辦人有責任在結業前處理已存放的骨灰,如違反規定,須負上刑事責任。

  發言人補充說:「在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並生效前,營辦骨灰安置所及銷售龕位儘管不需要申領牌照,但正如現時一樣,這些營運仍需要符合現行各項法定及政府規定(包括城市規劃、土地使用及建築安全等方面的規定)。」

  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及落實發牌制度前,為協助市民掌握有關資料,發展局已在其網頁(www.devb.gov.hk)公布並定期更新地政總署及/或規劃署已獲悉的私營骨灰安置所的土地/契約(用途限制)及規劃資料。資料分為兩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符合土地契約內的用途限制及法定城市規劃規定,以及未有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私營骨灰安置所;以及

  第二部分包括規劃署及/或地政總署已獲悉而不屬第一部分的其他私營骨灰安置所(即尚未被核實為符合第一部分要求的私營骨灰安置所,或已確定並不符合土地契約內的用途限制及/或法定城市規劃規定及/或非法佔用政府土地)。

  發言人提醒市民,條例草案對「草案前骨灰安置所」施加一些規定,消費者不能假設這些骨灰安置所必可獲發牌照,以及即使獲發牌照,也不能預知牌照所規定的存放骨灰上限。為保障本身的利益,消費者如選擇在條例草案生效前購買私營骨灰龕位,應向骨灰安置所營辦人了解如相關私營骨灰安置所日後因申請規範化/牌照/續牌失敗或因其他原因而結業及清盤,營辦人會如何妥善處理已存放的骨灰,以及受影響消費者的權益及相關安排,包括會否及如何退還款項或作出賠償。消費者應留意合約是否已有條款保障消費者在這方面的權益。

  根據條例草案,骨灰安置所指任何用作或擬用作存放骨灰的處所。無論是永久或暫時存放,以及是否有骨灰存放於龕位內,均屬條例草案下受規管的骨灰安置所。

  條例草案適用於所有私營骨灰安置所,但不適用於:

i. 由政府興建、營運、管理或維持的骨灰安置所;

ii. 位於《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附表5第2部所指明的私營墳場內(例如由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管理的墳場,以及佛教、天主教及基督教墳場等)的骨灰安置所設施,以及由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管理的骨灰安置所;

iii. 位於《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附表5第6部所指明的私營火葬場,但只限於屬臨時性質的、並與其作為火葬場的營辦配套的骨灰存放;

iv. 《殮葬商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CB)牌照指明作營業地點的處所,而其牌照並無禁止在牌照持有人提供殮葬服務期間暫時存放骨灰的殮葬商(惟有關骨灰處置及結束骨灰安置所營運的條文仍適用於該處所);以及

v. 任何住宅內存放不多於五位先人的骨灰,並分別安放於五個容器(例如骨灰甕)中。

  條例草案建議的規管詳情已上載至食物及壎竻蝶繾間]www.fhb.gov.hk)。市民如有查詢,可致電政府熱線3142 2300或發送電郵至食物及壎竻翩]電郵地址為enquiry@fhb.gov.hk)。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將於六月二十日刊憲,並於六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8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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