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提醒準買家逸瓏灣I及II屬兩個不同的發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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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銷售監管局)今日(六月十一日)提醒準買家,位於科進路23號的逸瓏灣I,與位於科進路21號的逸瓏灣II,雖然名稱、布局、建築物的座號編序,以及外觀設計看似同一個發展項目的兩個期數,但實際上屬兩個不同的發展項目。不過,準買家須留意,該兩個發展項目的小業主日後可互用該兩個發展項目的公用設施(包括住客會所、公用花園及遊樂地方)、停車位,以及行人區和行車區,亦須共同承擔有關康樂設施的建築工程、管理及維修的費用,並分攤停車位的收入。

  據銷售監管局了解,逸瓏灣I以及逸瓏灣II各自有其批地文件,分別由不同的擁有人持有。不過,在該兩個發展項目的建築完成後,雙方的擁有人會簽署一份相互授予地役權及其他權利契約。

  銷售監管局發言人表示:「銷售監管局建議準買家在參閱逸瓏灣I的售樓說明書以及逸瓏灣II的售樓說明書時,應特別留意『發展項目的布局圖』、『發展項目的停車位平面圖』、『發展項目中的公用設施的資料』以及『有關資料』部分,以清楚了解該兩個發展項目各自的邊界、各自的建築物、各自的公用設施、各自的停車位,以及各自的行人區和行車區,以及清楚了解日後共同承擔有關康樂設施的建築工程、管理及維修的費用的基準,以及分攤停車位的收入的基準。」

  此外,銷售監管局提醒準買家,毗鄰逸瓏灣I以及逸瓏灣II的短期租約用地,現時用作園景,但未必永久用作園景。根據該些土地現時的短期租約的條文,有關土地可用作收費公眾停車場、露天存放承租人的貨物、園景區及/或苗圃。逸瓏灣I的售樓說明書以及逸瓏灣II的售樓說明書內「有關資料」部分,載有上述短期租約用地的資料。

  銷售監管局建議準買家,如有疑問,應向逸瓏灣I的賣方、逸瓏灣II的賣方,或/及地產代理了解。



2014年6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