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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工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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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潘兆平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根據政府統計處發表的《2013年收入及工時按年統計調查報告》,飲食和零售業在去年年中合共聘用近50萬僱員,該數目約佔全港僱員總數的六分之一。有飲食和零售業人士向本人反映,業內有不少前線員工在工作期間需長期站立,因而罹患與下肢肌肉筋骨勞損(下肢勞損)有關的疾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有沒有飲食和零售業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作相關的下肢勞損引致永久地喪失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獲得補償;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及

(二)鑑於現時上肢勞損如手或前臂的腱或相關腱鞘的外傷性炎症已列為職業病,會不會把下肢勞損的疾病(例如膝關節炎、下肢靜脈曲張及足底筋膜炎等)納入《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須補償的職業病一覽表;若會,詳情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條例》),僱員若在患上《條例》列明職業病前的訂明期間內,受僱從事訂明類別的工作,並因該工作的性質引致患上職業病,可申索補償。此外,《條例》訂明即使僱員所罹患的疾病並非《條例》內列明的職業病,只要僱員能就個別情況證明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引致而令身體受傷,亦可申索補償。勞工處會視乎個案的具體情況,協助僱主及僱員處理《條例》下的補償事宜。就肌骨骼疾病而言,由於醫學證據已證明某些肌骨骼疾病(包括手部或前臂腱鞘炎、網球肘、腕管綜合症、膝部粘液囊炎或皮下蜂窩織炎等)明顯與特定的職業有關,因此勞工處已把這些疾病列為職業病。

  就潘兆平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膝瘍(即膝部粘液囊炎或皮下蜂窩織炎)屬《條例》內列明的下肢勞損的職業病。勞工處過去三年並沒有收到膝瘍的職業病個案的通報,因此沒有相關個案獲得補償的資料。同期,勞工處也沒有收到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罹患其他下肢肌骨骼疾病的申索個案。

(二)職業病是指該類疾病與職業之間存在明確和強烈的關係,通常只涉及一種致病原因。勞工處在決定應否把某種疾病列為《條例》訂明的職業病時,會考慮有關疾病是否與某類工作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包括是否有醫學證據證明這些疾病明顯與特定的職業有關。就下肢肌骨骼疾病而言,《條例》已把膝瘍列為職業病。至於其他下肢肌骨骼疾病(包括膝關節退化或發炎、下肢靜脈曲張及足底筋膜炎等),除了可能由工作引致外,也可能由其他因素導致,包括一些與工作沒有直接關係的因素,例如個人的生活及飲食習慣、年齡、病歷、家族史等;這些疾病並不符合職業病的定義。

  但即使僱員所罹患的下肢肌骨骼疾病並沒有列於《條例》所指的職業病中,只要僱員能就個別情況證明是在受僱期間因工作意外導致身體受傷,亦可根據《條例》提出補償申索。勞工處會視乎個案的具體情況,協助僱主及僱員處理《條例》下的補償事宜。



2014年6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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