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象牙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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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港已制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條例》),以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的規定。根據《條例》,凡進口、從公海引進、出口、再出口或管有象牙,必須獲得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簽發的許可證。《公約》在一九九○年開始禁止象牙的國際貿易,惟在禁貿生效前合法進口本港的象牙,經漁護署登記及在領有該署簽發的管有許可證的情況下,可在本港合法買賣,但有關象牙不能再出口作商業貿易。關於香港的象牙貿易,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近期有報道指,香港三大象牙零售商已停止出售象牙製品,而政府亦由今年五月開始分階段以焚化方式銷毀充公象牙,以顯示政府遏止非法象牙貿易的決心,政府會否考慮在香港全面禁止所有象牙的銷售;若否,原因為何;

(二)漁護署會否考慮實施私人收藏象牙物品的登記制度,並採用碳素斷代技術鑑定該等藏品的年齡;若否,原因為何;

(三)漁護署會否考慮公布象牙許可證持有人的名單,並在有關的許可證申請表格上註明,在表格上填寫的個人資料可用作此用途;若否,原因為何;

(四)過去五年,每年香港的合法象牙貿易的下列統計數字(按附表一列出);若沒有該等資料,原因為何;及

(i)象牙許可證持有人數目;

(ii)象牙許可證持有人合法持有作庫存的生象牙及已加工象牙的數量(以公噸計);及

(iii)從象牙許可證持有人的庫存中取出的生象牙及已加工象牙的數量(以公噸計)(附表一);

(五)鑑於內地對象牙製品需求殷切,加上近年訪港內地旅客數目激增,政府是否知悉在過去10年,象牙許可證持有人所持有的生象牙及已加工象牙的庫存消耗率有否相應地加快;若沒有加快,有否評估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本港已制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香港法例第586章)(《條例》) ,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的規定。大象共有兩個現存物種,分別為亞洲象(Elephas maximus)和非洲象(Loxodonta africana)。亞洲象自一九七五年已屬《公約》附錄Ⅰ載列的物種。非洲象在一九七六年列入《公約》附錄III,並於一九九○年轉列入附錄I。自此以後,除了某些根據《公約》獲准,並受嚴格規定的特定情況外,大象(包括其象牙)的國際貿易一般已被禁止。

  香港在一九八○年代是亞洲區的象牙貿易中心。在這期間,大量象牙已合法進口到香港。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已登記這些在一九九○年國際禁貿前已合法進口的象牙。香港以嚴格的許可證制度管制在本地售賣該等象牙。有關瀕危物種貿易(包括象牙)的規管制度與《公約》一致,亦與其他國家看齊。許可證制度一向有效,我們沒有計劃偏離現行制度。政府會致力履行《公約》的規定,並繼續推行公眾教育和宣傳,提升市民對保育瀕危物種的認識。

(二)及(三)根據《條例》,管有象牙作商業用途,須領有由漁護署簽發的管有許可證。就管有象牙作個人財物或非商業用途而言,《條例》已豁免管有許可證的要求,此規管制度與《公約》一致。我們沒有計劃要求持有人就管有該等象牙作出登記。

  象牙管有許可證的持證人包括管有象牙作商業用途的公司和個人。申請人於提交管有許可證申請時,會收集其個人資料。《條例》並沒有明確訂明條文容許透露透過管有許可證申請收集的個人資料。有鑑於近期公眾在這個問題上表達的興趣和關注,視乎就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方面取得的法律意見,我們會考慮向公眾提供象牙許可證持有人的名單。

(四)過去五年,香港每年的合法象牙貿易的統計數字列於附表二。數字為有效管有許可證下,作商業用途的已登記象牙數量,並不包括用作非商業用途的不活躍存貨。

(五)《公約》並未禁止在本地買賣《公約》對大象的規定生效前獲得的象牙及在一九九○年國際禁貿前獲得的已登記象牙。已登記象牙的下降趨勢主要是在本地作個人財物或非商業用途所致。



2014年6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