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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中小型經紀行的經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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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華峰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表截至二零一三年年底的《證券業財務回顧》(《回顧》),C組經紀行(即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的每月成交額排名第66位及以後的經紀行)去年共錄得17.58億元的淨盈利,較二零一二年上升3.95倍。有不少中、小型經紀行質疑上述統計資料的可信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證監會有否統計,按經紀行的資本背景劃分,過去三年,每年C組經紀行當中,(i)錄得盈利的經紀行數目及百分比,以及(ii)錄得虧損的經紀行數目及百分比分別為何;若有,使用與下列表格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該等數據;

(年份)
資本背景  (i)  (ii)
----  --   --
外資
中資
本地華資
其他

(二)《回顧》內的表2中,「其他收入」項目所包含的收入類別為何;及

(三)證監會會否修訂C組經紀行的定義或另設新組別,以期更準確反映中小型經紀行的實際經營狀況?

答覆:

主席: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每半年發表一次的《證券業財務回顧》報告(報告),提供有關證券交易商及證券保證金融資人的資料和財務摘要。該報告的數據是以相關機構按《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向證監會所呈交的資料為基礎,屬概括性的財務數據。

  報告的「表2」列出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的三組參與者的財務表現。聯交所參與者的劃分是按其在聯交所的每月成交額分為A、B及C組。A組聯交所參與者指按市場成交額計算排名首14位的經紀行,B組參與者指排名第15至65位的經紀行,而其餘經紀行則編為C組。基於上述分類模式,C組參與者不只限於中、小型經紀行。

  就報告內數據的進一步分析,證監會所提供的資料如下:

(一)控股股東背景乃按經紀行向證監會匯報的控股股東所在國家而進行分類,大致分為海外、中國內地及香港。現時證監會收集得來的資料,不足以讓他們進一步劃分經紀行的香港控股股東為本地華人或屬其他國籍的人士。

  有關在過去三年,C組經紀行(按控股股東背景劃分)的損益狀況的分項統計載列於附件之表一至表三。

(二)該報告的「表2」所列的C組經紀行於二零一三年度的「其他收入」分項載列於附件之表四。

(三)過去二十年來,聯交所一直把經紀行界別分類為A組、B組及C組,金融業對此已相當熟悉。證監會暫時無意另設新組別。



2014年6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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