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種有毒化學品將納入《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管制
***********************

  政府將於六月四日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第595章)(《條例》)的附表1及2,以其由二○一五年起將五種有毒化學品新增納入《條例》,以加�L對公眾和環境的保護,減免因暴露於該等化學品之中而可能出現的健康或污染問題。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今日(五月三十日)表示,新加入管制的五種有毒化學品將會列於附表內,包括(i)六溴聯苯;(ii)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商用八溴二苯醚);(iii)五氯苯;(iv)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商用五溴二苯醚);以及(v)全氟辛烷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q氟。

  根據《條例》,被納入的有毒化學品的製造、進口、出口和使用均會受許可證制度所監管。

  發言人說:「將這五種有毒化學品納入管制名單,目的是令香港能配合《斯德哥爾摩公約》就管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所作的最新修訂。」

  《斯德哥爾摩公約》(《公約》)是國際公約,旨在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免受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各地政府在實施該《公約》時會採取措施,限制這些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選定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製造或使用,並削減或最終消除這些污染物。由於《公約》的修訂項目已於三月二十六日在中國(包括香港特區)生效,我們需相應修訂《條例》的附表,將新增的有毒化學品納入其中。

  新增的有毒化學品將於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受《條例》所管制。任何人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製造、進口、出口和使用這等有毒化學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一年。

完

2014年5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