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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動議二讀《2014年司法(雜項條文)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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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今日(五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4年司法(雜項條文)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4年司法(雜項條文)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

  司法機構經檢討後,總結認為需要在六個範疇上改善法庭運作,並應透過條例草案落實有關改善建議。政府認同有關需要及完全支持司法機構的建議。我現簡單介紹該六個範疇的改善建議。

  首先,司法機構建議廢除《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有關條文,讓終審法院無須把所涉的款額或價值達一百萬元或以上提出的民事事項上訴,視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以及讓所有終審法院的民事訟案上訴,均只有在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酌情給予許可的情況下方可提出。

  司法機構認為以當然權利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機制在原則上並不妥當。把上訴的權利與隨意定下的金錢限額掛u的後果是,只要訴訟人的訴訟是超過門檻限額,他所得的權利會比申索額較小的訴訟人為多。有關機制會引致不確定和延誤的情況,以及額外訟費,更甚者還會使案中有理據的另外一方得不到(或延遲得到)公義。有關條文亦與其他相關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制度不符。

  司法機構強調,終審法院是香港的最終上訴法院,而非與上訴法庭以相同基礎運作的「第二上訴法庭」。在修訂法例後,只有在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時,該等上訴才會由終審法院審理。

  第二,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關於在刑事法律程序中錄取證據的安排方面,司法機構建議對「電視直播聯繫」一詞的定義作出修訂。若有關修訂建議獲得通過,其他適合的視聽設施,例如視像會議設施等,將可獲得採用。

  第三,司法機構建議修訂《區域法院條例》,免除區域法院法官必須以口述方式宣告裁決理由的現行規定,從而讓區域法院法官可靈活處理,在適當的案件中直接以書面發下理由。司法機構認為,現行規定並無必要,及在許多案件中引致虛耗訟費及法庭資源。

  第四,司法機構建議修訂《裁判官條例》,從而准許任何人將其任職特委裁判官的期間,與其他類別的法律執業或服務的期間合併計算,以符合獲委任為常任裁判官所要求具備的最少五年專業經驗。此項修訂建議符合司法機構的政策理念。

  第五,司法機構建議修訂《勞資審裁處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以改善勞資審裁處在數個範疇上的運作,包括釐清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加大其案件管理的權力,以及修訂強制執行勞資審裁處的裁斷或命令的時限,使該時限與其他民事申索的時限一致。

  第六,司法機構建議修訂數項與法庭相關的條例,主要是為了確保各級法院均可享有訂立訴訟人儲存金規則的具體權力。

  司法機構已諮詢多個持份組織,當中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及勞工顧問委員會。它們整體上支持有關建議。

  主席,我期望議員支持條例草案,讓各種改善法庭運作的措施得以盡快落實,從而令法庭使用者及整體社會受惠。

  多謝主席。



2014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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