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四題:政治委任官員及行政會議成員的利益申報制度
***************************

  以下是今日(五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及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政治委任官員的配偶及親屬透過海外公司持有資產。例如,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的妻子透過一間英屬處女群島公司投資股票和債券,而另一間與發展局局長妻子的家人關係密切的英屬處女群島公司,則與一名台灣商人合作投資美國地產。關於防止政治委任官員及行政會議(行會)成員的利益衝突,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修改行會成員的利益申報制度及《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守則》),要求政治委任官員按其所知,申報其直系親屬的資產和負債的資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何時會落實《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報告》提出,制訂機制懲處證實違反《守則》中防止利益衝突規定的政治委任官員的建議;

(三)行會就其成員須否因利益衝突而在審議個別事項時避席所進行的討論,以及行政長官就此所作的決定,會否載於相關的會議紀錄;若否,會否作此安排;若會作此安排,何時實施;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定期公布行會成員因涉及利益衝突而避席的數據,並將這些數據上載到有關的網頁,以便公眾監察;若會,何時實施該項安排;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適用於政治委任官員及行政會議成員的利益申報制度均嚴謹而有效。當局目前沒有計劃修改現行的申報制度。

  現時的申報制度規定,各級政治委任官員須具體申報他們在任何公司持有的投資、股份、直接或間接擁有的利益,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東主或合夥人身分,以及如有參與私人公司事務的詳情。各級政治委任官員也須申報其以個人名義擁有,或以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人士、代理人或公司名義但實際由其擁有的投資和利益,或他們擁有受益人權益的投資及權益。各級政治委任官員配偶的姓名和職業,亦屬必須申報的項目。

  每位行政會議成員均須申報個人利益,包括(1)公共或私營公司的受薪董事職位;(2)受薪工作、職位、行業、專業等;(3)如上述兩項的利益包括因行政會議成員身分所提供的個人服務,服務對象的姓名或名稱;(4)成員在本港或其他地區擁有的土地及物業,包括以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人士或公司名義擁有、但實際由成員擁有的土地及物業,或雖非由成員所有,但成員有實際利益的土地及物業;(5)成員本人或連同其配偶或子女、或代表其配偶或子女持有公司或其他團體的實益股份,而這些股份的面值超過有關公司或團體已發行股本的百分之一,公司或團體的名稱須予說明;以及(6)理事會、委員會或其他機構的成員身分。此外,行政會議成員須以保密形式向行政長官申報更詳細的財務利益,包括成員本人或連同配偶或子女或其他近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論持股數量),以及期貨或期權合約。除了上述的申報之外,行政會議成員有個人責任,檢視行政會議所審議的事項是否涉及其個人利益,並在行政會議討論有關項目前作出申報。

(二)特區政府已按照《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報告》的建議,修訂《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守則》),訂明政治委任官員涉嫌違反其職責或《守則》內的條文,行政長官會按適當程序,決定個案是否屬實;倘若屬實,則會決定合適的懲處,包括警告、公開譴責、停職或免職。如個案涉及主要官員,行政長官可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議把有關官員停職或免職。

(三)按照現有安排,行政會議秘書處為每次會議備存會議紀錄,包括紀錄各成員因利益衝突而避席的情況。

(四)按照現有安排,行政會議按年在其網頁上,發放行政會議成員因涉及利益衝突而避席行政會議討論的統計數字。



2014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2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