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回應報章有關桂林街發展項目的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的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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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今日(五月五日)報章報道指桂林街富雅閣發展項目的賣方在出售該發展項目內的住宅物業時,懷疑違反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出售,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回應如下: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銷售監管局)高度重視事件,已就有關事件展開調查。

  銷售監管局查察了土地註冊處有關該發展項目的經註冊的文書的紀錄,初步認為,在條例於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全面實施時,該發展項目內由該發展項目的擁有人持有的住宅物業,屬條例所指的一手住宅物業。

  現階段沒有資料顯示該些一手住宅物業屬條例指明不適用的一手住宅物業或例外情況。賣方在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或以後要約出售或出售該些住宅物業,須符合條例的要求。

  銷售監管局就該賣方在要約出售或出售有關一手住宅物業時沒有遵守條例的種種規定,會嚴肅處理,採取執法行動。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適用於所有本港一手住宅物業的銷售,除非屬條例指明不適用的一手住宅物業或例外情況。

  受條例規管的一手住宅物業,賣方在要約出售有關物業時,必須根據條例的要求提供售樓說明書、價單、載有銷售安排的文件,以及成交紀錄冊。臨時買賣合約及買賣合約必須載有條例指定的強制條款。此外,有關廣告亦須符合條例的要求。

  違反條例的上述每項相關規定,均屬刑事罪行。舉例說,賣方沒有向公眾提供售樓說明書或沒有按條例規定在出售的日期前的最少七日期間內提供售樓說明書,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賣方沒有向公眾提供價單或沒有按條例規定在出售的日期前的最少三日期間內提供價單,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

  地產代理如懷疑賣方要約出售的住宅物業屬條例規管的一手住宅物業但賣方未有按條例行事,應向賣方求證,在未得到賣方證實有關物業不受條例規管,不應參與有關代理事宜,以保障自己以及買方客戶的利益。

  銷售監管局忠告準買方,如其擬購買的一手住宅物業的賣方未有提供條例要求的銷售文件,應向該賣方或地產代理查詢物業的資料,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2014年5月5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