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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五月三日)在政府總部西翼大堂地下就廣深港高速鐵路(高鐵)(香港段)工程會見傳媒的談話全文: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各位,今次運房局(運輸及房屋局)交予立法會鐵路事宜小組委員會的報告和附帶的文件,是非常全面的,因為我們一開始便採取全面交代、知無不說的態度。
我留意到今日初步一些社會上的反應,指究竟是否在過程中政府和港鐵公司有任何的所謂「合謀隱瞞」?有關的懷疑主要是針對去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一個會議。我想在這�塈@澄清,因為本來我們打算在下星期一的立法會鐵路事宜小組委員會上,就我們的文件內容作進一步的說明,以及回答議員各方面的提問和質詢。
首先,我要很清楚地說,就整個高鐵(香港段)工程進展的問題,政府與及港鐵公司是沒有任何的所謂「合謀」。反過來,政府和港鐵公司到了去年十一月的時候,就高鐵(香港段)工程項目的進展,我們是存在分歧的。
若大家看看(我們提交的)文件第43段開始,當然這部分,即第43段之前,也有提及在去年十月的時候,路政署(就)所掌握的資料向運房局作出匯報。當時亦已注意到有些工程,包括跨境隧道工程,是繼續有滯後,亦作出判斷,若這個滯後不能追回的話,高鐵(香港段)隧道的測試,便要在二○一五年十月才能夠開始,因而高鐵(香港段)的開通日期會受到影響。
在第43段,在(二○)一三年的十一月八日,當時運房局是要求路政署和港鐵公司,路政署方面是由署長代表,港鐵方面的領隊是工程總監為代表,向運房局常任秘書長(運輸)匯報這項目的最新情況,當時亦有就西九龍(總)站的進展和826隧道工程的進展作評估。當時局方認為,高鐵(香港段)的測試,一般來說是需要三個月,看來只能夠在二○一五年十月才可開始,若要加上三個月的試運行,二○一五年年底啟用的目標或因而受到影響。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路政署向我作出簡報,基於當時對工程進度的評估,局方在我的指示下,我們認為有必要向立法會說明高鐵(香港段)項目在二○一五年後才可以投入服務的可能性。為何是(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舉行的鐵路(事宜)小組(委員會)會議呢?這是定期的會議,在這定期會議內會有每半年一度關於高鐵(香港段)項目的進度報告。在那次的會議會討論之前已遞交的半年進度報告,我認為有必要在那次會議的機會向鐵路(事宜)小組(委員會)交代最新的情況,包括當時我們評估開通日期可能會在二○一五年之後。這是基於當時路政署、局方根據港鐵公司提交給我們的資料評估,我們有這樣的判斷。
但在翌日,即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港鐵公司的行政總裁致電給我,表示他知悉政府方面打算向(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的鐵路(事宜)小組(委員會),講出我們認為開通日期有可能會在二○一五年之後,而他認為他不同意這說法。(這)在文件第44段有作交代。他表示不同意向鐵路(事宜)小組(委員會)報告二○一五年通車有所延遲,並強調所有工程仍有可能完成,而高鐵(香港段)是可以在二○一五年年底投入服務。
我在電話中(表示),我不同意這武斷的結論。我要求他應立即跟我們局(方)負責運輸的常任秘書長舉行緊急會議。因此在當晚,即(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傍晚舉行緊急會議;這已在文件第45段交代。運房局方面由常(任)秘(書長)帶領,路政署署長和他的同事亦有參與。港鐵公司方面,則有其行政總裁和(工程)總監。在會議上,雙方有相當大的分歧,對於工程的進度和究竟能否在二○一五年完工和通車,有相當大的分歧。具體細節在我們的文件第45段有交代,我在此不作詳述。
總的來說,我們運房局方面覺得港鐵(公司)的看法是過分樂觀,我們不斷要求港鐵(公司)說明為何他們認為是有可能在二○一五年年底可以完工兼通車。我們不要忘記,工程完成後,還需要六至九個月的測試和試運行。試運行的時間是固定的,測試則有時候可以作平衡測試,時間可以掌握得比較有效率。
大抵上可以說(雙方)的分歧,港鐵(公司)所持有的情境是相對樂觀,他們認為可以透過一些追回工程進度的措施可以做到一些效果出來,而運房局和路政署則持有保守的態度。
說到最後,可以這樣說,大家都說服不到對方,但我們仍要對翌日,即(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舉行的鐵路事宜小組(委員會會議)要有一個交代。所以最後我們交代的說法,這亦是如實,亦是說實話、不要將問題講「死」的說法,在我們的文件第46段,便說了當時我們交代的述明:「根據港鐵公司的最新評估,高鐵項目的主要工程應可在二○一五年內完成,而在工程完成後,進行測試和試行運作,一般需時六至九個月。高鐵(香港段)亦須待相關政府部門審批測試結果後才可開通,以確保鐵路服務安全可靠。」這是非常之實在、是根據當時所評估的情況,因為的確對於能否在二○一五年年底可以通車,運房局在當時按照工程的進度、所掌握的資料,我們覺得是有懷疑的。
港鐵(公司)認為,若他們加緊施行各樣的追趕措施、緩解措施,他們覺得有可能是追到的。有很多其他各方面的雙方之間的交流,在(文件)第45段已說明,我不再詳述。
所以我們在當時來說,的確是給了港鐵(公司)一定的空間去推行他們想實施的一些追回工程進度和緩解措施。今天回看,當時作這樣的決定,是否過分疑中留情?今天來說,的確,回看事後的發展,因事後在政府方面,路政署是不斷敦促港鐵(公司)方面應該提供更加詳盡的資料,以說明他們二○一五年完工和甚至通車的一些資料,能夠有更大的說服力。
在當時而言,即去年十一月的時候,為何政府不終止那疑中留情?為何不在那個階段作結,我們要作最後的判斷,等同英文說「To make the judgement call」?在那個階段,二○一三年十一月,為何我們不這樣做?如剛才我所說,當時大家雙方有不同的看法,有較樂觀的看法,有較保守的看法,我們大家亦希望整個高鐵(香港段)工程最終能盡快完成。若當時港鐵公司很有信心,可以透過各方面的措施能夠推動(工程)的時候,亦說出若我們將目標如此隨便地放棄,會否影響到他們的工程合約;這論點亦在我們的文件第45段有交代。
所以,在當時基於工程上的考慮,我們覺得應該給他們機會推行他們認為可以令目標仍然可以維持的一些措施。
所以,在整個過程中,在政府方面,無論是運房局或路政署,我們從來沒想過要隱瞞甚麼。反過來,當時基於我們對工程進度的一些關注,我們希望若認為不能夠在二○一五年通車,而需要延至二○一六年,我們應該是盡早公布的,因為任何工程,若大家是熟悉工程的情況都知道,有時因為很多不同的因素,無論是地質、工程上遇到的問題,或是天氣因素,有時有滯後,甚至最後有延誤,有時都是不能避免的,最重要是如實地、實事求是地作詳盡的交代。所以在去年十一月的時候,我們從局方是希望作這樣的步驟,當然我們跟港鐵公司商討後,他們持不同的看法,大家之間對所謂的情境的判斷是有不同,局方當時是給港鐵(公司)多一些的疑中留情。
所以,我希望大家不要誤解當時政府方面和港鐵公司方面有甚麼「合謀」和隱瞞,基本上大家當時對進度是有不同的看法。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的英文部分。)
(待續)
完
2014年5月3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20時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