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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通訊事務管理局發出:
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今日(五月二日)公布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第7P(7)(b)(ii)條,決定在施加條件的情況下,就香港電訊有限公司(香港電訊)建議收購CSL New World Mobility Limited(CSLNWM)(建議收購)給予同意。
香港電訊全資擁有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HKT)Limited(HKT),HKT是根據《電訊條例》發出的若干傳送者牌照的持牌人,在香港提供固定和流動電訊網絡服務。CSLNWM全資擁有香港移動通訊有限公司(香港移動通訊),香港移動通訊是根據《電訊條例》發出的傳送者牌照的持牌人,在香港提供流動電訊網絡服務。由於建議收購涉及《電訊條例》第7P(16)條所述的「就某傳送者牌照持牌人作出的改變」,香港電訊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就申請細節定案,並按第7P條徵求通訊局就建議收購給予事先同意。
作為背景資料,當通訊局根據《電訊條例》第7P(7)條接獲按《電訊條例》第7P(6)條提出的事先同意的申請,通訊局需要考慮該建議改變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具有大幅減少電訊市場中的競爭的效果;而若該建議改變會引致該等效果,該建議改變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令公眾得益,而該項得益會大於任何該等效果會對或相當可能會對公眾造成的任何損害。如果通訊局得出意見,認為建議改變會具有大幅減少競爭的效果,則通訊局可在發出內容為有關傳送者牌照持牌人須採取通訊局認為為消除或防止出現任何具有大幅減少競爭效果而需要的行動的指示的規限下,給予同意。如通訊局信納該建議改變會令或相當可能會令公眾得益,而該項得益會大於任何該等在電訊巿場中的效果會對或相當可能會對公眾造成的任何損害,通訊局可決定在不發出指示的情況下給予同意。
通訊局發言人表示:「通訊局已根據《電訊條例》訂明的規定,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二○一四年二月四日期間,就建議收購進行公眾諮詢。經考慮傳送者牌照持牌人和有利害關係的人提出的申述,以及通訊局委聘的經濟顧問進行的經濟分析,通訊局根據《電訊條例》第7P(7)條得出意見,認為對兩個相關的電訊市場,即下游零售流動電訊服務市場和批發流動網絡接達的上游市場,建議收購會或相當可能會具有大幅減少競爭的效果。」
發言人續稱:「通訊局因進一步得出意見,認為香港電訊沒有提供充分理據證明建議收購會令公眾得益,而轉而考慮是否有糾正措施可以消除或防止建議收購在相關電訊市場中具有大幅減少競爭的效果。經審慎研究後,通訊局認為有相關的糾正措施。」
經考慮所收到的申述,以及通訊局獲得的證據和分析,通訊局決定根據《電訊條例》第7P(7)(b)(ii)條,就建議收購給予同意,惟HKT和香港移動通訊作為傳送者牌照持牌人,須按指示採取通訊局認為為消除或防止出現任何大幅減少競爭的效果所需的下述行動。根據通訊局的指示,
(1)HKT和香港移動通訊須交回合共29.6兆赫的3G頻譜(即1.9-2.2吉赫頻帶內的成對頻譜),通過在1920.3-1935.1兆赫與2110.3-2125.1兆赫的成對頻譜的指配期於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屆滿時,不尋求指配續期及不取得有關的3G頻譜(收回頻譜指示);
(2)HKT和香港移動通訊自指示生效日期起計的五年內不得參與任何香港的3G頻譜拍賣(拍賣指示);
(3)HKT和香港移動通訊須在指示生效日期起計的五年內,就關於關閉任何基地收發台(基站)場地的任何計劃,於相關基站場地預定關閉前至少90天前,通知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及所有其他流動網絡營辦商(流動網絡商)(基站指示);
(4)HKT和香港移動通訊須在指示生效日期起計的三年內,根據現有協議繼續向流動虛擬網絡營辦商(流動虛擬網絡商)提供批發網絡接達(流動虛擬網絡商指示);以及
(5)HKT須繼續落實其與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香港)的現有3G網絡容量共用協議,儘管其因須遵守收回頻譜指示而減少3G頻譜持有量(中國移動香港指示)。
發言人說:「根據收回頻譜指示和拍賣指示,HKT及香港移動通訊須交回合共29.6兆赫的3G頻譜持有量。該等頻譜會透過預期於二○一四年第四季進行的競投過程,指配予其他流動網絡商及/或新市場進入者。在二○一六年十月3G頻譜指配期屆滿後,HKT及香港移動通訊(合併實體)的頻譜集中情況會因而減低。合併實體的競爭者取得所收回的頻譜,會讓其有足夠的網絡容量有效地與合併實體競爭。」
「有關須交回頻譜的確切頻段,HKT原本的承諾涉及放棄於非毗連頻段共2 x 14.8兆赫3G頻譜。鑑於通訊局具有促進無線電頻譜這珍貴的公眾資源的有效分配和使用之法定角色,及為履行此法定角色,通訊局決定要求HKT交回其現時持有的於毗連頻段的2 x 14.8兆赫,即1920.3-1935.1兆赫與2110.3-2125.1兆赫的成對頻譜。此安排可令在日後舉行的3G頻譜拍賣中獲得該頻譜的競投者能更有效使用該毗連頻段,亦能令合併實體更有效使用所保留的1935.1-1949.9兆赫與2125.1-2139.9兆赫頻段的成對頻譜。」
「基站指示有助其他流動網絡商或潛在的新市場進入者與基站場地擁有人商討,以更有效地使用合併實體放棄的有關基站場地,因而令這些營辦商可更迅速擴充或建立其網絡容量。」
發言人總結:「最後,流動虛擬網絡商指示和中國移動香港指示,旨在確保流動虛擬網絡商與中國移動香港可繼續接達他們現時賴以供應其各自的零售流動服務的HKT及香港移動通訊網絡容量。繼續有關接達會對該合併實體在合併後維持有效的競爭制約。」
更多詳情請參閱今天公布的《通訊局決定》(www.coms-auth.hk/filemanager/statement/en/upload/270/decision_20140502_e.pdf)及於二○一四年五月五日公布的通訊局經濟顧問所擬備的顧問報告。
就申請所收到的申述,請參閱:
*申述全文:www.coms-auth.hk/tc/policies_regulations/consultations/completed/index_id_251.html
*申述摘要:www.coms-auth.hk/filemanager/statement/en/upload/269/cp20140502_summary_e.pdf
完
2014年5月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