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二○一二年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對海事處內部調查的記者會開場發言(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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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就二○一二年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對海事處內部調查的記者會的開場發言:

  各位新聞界朋友,首先我很抱歉要在這個時間向大家匯報關於二○一二年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內部調查的結果。剛剛我跟事故的死難者家屬見面和交代了運輸及房屋局就海事處所進行的內部調查的結果,所以到這個時間才跟大家見面。其實我們在下星期一(即四月二十八日)會到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正式交代這件事,有關的文件剛剛在今日下午七時上載立法會的網頁。

  這項內部調查工作由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運輸),即坐在我身旁的黎以德先生所領導。大家會記得這個內部調查小組在去年六月底成立,調查海事處人員過往就「南丫四號」執行職務時可能涉及的具體問題,包括可能存在的行政失當及失職失責等情況。

  這個調查小組的報告在今年三月三十一日呈交給我。調查報告總共有約430頁,共七章,分別是:(1)引言;(2)有關「南丫四號」由一九九四年至二○一二年的資料;(3)對個別海事處人員在處理「南丫四號」時的責任的調查結果和分析;(4)對海事處人員建議採取的紀律行動;(5)調查期間發現的其他事宜;(6)海事處當時制度和做法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之處及(7)總結。除了主體報告的430頁外,亦有399份附錄。我仔細看完後,亦徵詢律政司方面的法律意見,現在向大家交代有關的結果。

  這項內部調查工作複雜性很高,協助調查的人數數目眾多,追查的時段亦頗長,基本上是由一九九○年代開始。因此,調查小組翻查了大量自一九九○年代起的海事處文書檔案及其他相關資料。

  調查小組確立了55位海事處人員為調查對象,基本上包括所有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起曾處理「南丫四號」的人員,以及其上司和各級管理層。55人當中,有2人已去世,1人因嚴重健康理由未能提供協助。最後,調查對象共52人,其中11名為首長級人員,41名為非首長級人員。52人當中,38名是在職公務員,14名是退休公務員。在公務員隊伍中,在職公務員的定義包括正在放取退休前假期的人員。52名人員分別屬於四個不同的職系,包括驗船督察職系、驗船主任職系、海事主任職系及船舶安全主任職系。

  調查小組是根據所得的表面證據,認為共有17名海事處人員過往就「南丫四號」執行職務時涉及行為不當,包括13位在職人員及4名退休人員。小組的工作是調查海事處人員過去就「南丫四號」執行職務時是否有缺失。倘若有缺失的話,無論是否與「南丫四號」撞船、沉沒,以致最終導致死亡事故有關都會構成紀律處分的根據。

  13位在職人員當中,2人是首長級,其餘11人是非首長級人員。小組已充分考慮相關人員行為不當的表面證據、失當行為的嚴重性、政府和海事處當時的規例、規則、指示、守則或常規,以及有關人員按其所屬職系、職級和經驗所期望應具有的水平。13位人員當中,小組建議考慮對其中7人採取正式紀律行動,對其餘6人考慮採取簡易紀律行動(即警告)。正式紀律行動主要針對較為嚴重的不當行為,處分輕則譴責,重可致革職。

  至於4名在撞船事故發生時已退休的公務員,包括1名首長級及3名非首長級人員,小組在報告中也詳述對他們建議採取的紀律行動。由於他們已退休,根據公務員相關規條,政府無法對他們採取紀律行動。然而,小組亦指出,為了公平原則,倘若這4名人員仍在職,是應該考慮對其中2人採取正式紀律行動,及對其餘2人考慮採取簡易紀律行動(即警告)。

  至於刑事調查方面,小組是曾經兩次向警方作出轉介。但由於刑事調查尚在進行中,為免影響警方的調查工作,我在此不能披露轉介事情的時間、內容及其他細節。

  另外,早前警方正式要求運房局將整份內部調查報告交予他們,以協助他們就撞船事故進行的全面刑事調查工作。運房局在徵詢法律意見後,已經將整份調查報告交予警方作刑事調查。我們理解警方的刑事調查仍在進行中。

  今次這個內部調查主要是對海事處人員的紀律調查。由於報告建議對部分海事處人員採取紀律行動,運房局已在四月初將整份調查報告轉交公務員事務局跟進。至於每一宗紀律個案中的指控最後能否確立,仍須要經過一個既定的紀律研訊程序,這點希望大家明白。公務員事務局會全力和盡快處理每一宗紀律個案。不過,由於警方正進行刑事調查,當局須要緊守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所採取的任何紀律行動都必須以不影響刑事調查或可能會進行的刑事程序為大前提。我理解公務員事務局在這方面會聽取律政司意見,研究兩方面的工作應如何配合。

  在調查過程中,小組發現其他第I及第II類別船隻沒有符合法例要求的情況,包括除「南丫四號」外,其他部分第I類別船隻在救生裝置的配備方面,沒有完全符合法例要求。在取得我的同意後,小組已就這些第I類別船隻的救生裝置配備情況展開另一個調查。我已指示小組就此調查盡快向我提交報告。

  家屬、議員和社會人士一直期望政府公開整份報告,這個訴求我完全理解。我在是否公開整份調查報告的問題上作出多番考慮。

  正如剛才我所講,警方已就其全面深入的刑事調查要求運房局提供今次這個內部調查報告,而運房局亦已將整份報告送交警方,以協助刑事調查工作。就此,律政司方面,包括刑事檢控專員,給我們清晰的法律意見是,披露整份調查報告會有嚴重風險,影響就這事故進行的刑事調查及可能會進行的任何刑事程序。

  律政司的法律意見認為,若在這階段公開這些內容,會令嫌疑人士預先得到警告關於證人可能會提出哪些對他們不利的陳述,從而給予他們機會相應修改甚或捏造他們其後可能向警方提供的證據。

  同時,將來有機會成為證人的人士的記憶和證供亦有可能被擾亂;他們可能蓄意修改證供以切合報告的內容,或潛意識地混淆了他們本身的記憶和他們當時並無認識但其後閱讀報告得到的事宜。

  而且,公開調查報告詳細內容,有機會影響將來成為陪審員的人士。

  我們及律政司曾考慮把部分資料掩蓋以公開調查報告,但最終認為實際上並不可行,因為這樣便要掩蓋調查報告大部分篇幅的內容,才不會有影響正在進行的刑事調查及任何可能會進行的刑事程序的風險。這些要掩蓋的資料當中包含可藉此辨認接受調查人員的個人資料,以及與處理「南丫四號」有關人員的具體行為和事件的詳情。經掩蓋大部分資料後的報告會變得沒有條理及失去連貫性。

  簡要來說,為了避免令刑事調查以致日後的任何刑事程序出現功敗垂成的風險,調查報告是不適宜全面公開的。我希望大家能明白這點。

  運房局是在考慮律政司的詳盡意見、平衡公眾利益,以及大家對公開調查報告和結果的期望後,再三審視整份調查報告,才最後決定以一份摘要形式公布。不過我想說,這份摘要除了牽涉具體個別被調查人士的一些個人資料,以及他們所涉及的責任、在不同階段所從事的工作、行為、有關的情節,或他們每個人如報告書有具體建議關於紀律行動究竟是甚麼行為之外,我們盡量將所有可以公開的資料包括在內,而最具體的結果方面我們只能作整體結果和建議的交代。

  今日我剛才會見了家屬,亦解答了他們的問題,並向他們表示,現時警方的刑事調查工作是全面,我所知道是盡力、盡快進行。另外,公務員事務局收到我們的整份報告,是會就有關紀律行動方面的跟進從速進行。



2014年4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3時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