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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四月十六日)立法會會議上梁家傑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
本人近日收到一位被判監超過12個月的在囚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租客的求助信,表示擔心房屋署(房署)於他在囚期間收回其公屋單位。就房署處理被判囚公屋租客的公屋單位,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公屋租戶的租住資格會否因部分成員被判囚而受影響;
(二) 有經濟困難和獨居的公屋租客可否獲免繳在囚期間的公屋租金;如可,過去5年每年所涉公帑有多少;
(三) 房署在甚麼情況下會收回被判囚的租客的公屋單位;過去5年,房署每年收回多少個該等租客的公屋單位;及
(四) 房署在甚麼情況下會向有關釋囚重新編配公屋單位,以及他們需輪候多久;房署會否特殊處理下列類別的釋囚所提申請:65歲或以上的獨居長者、殘疾人士和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受助人;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公共租住房屋(公屋)是珍貴的社會資源,涉及大量的公帑資助。為確保公屋資源的充分運用,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設有「保證書」制度。若單身公屋租戶需要較長時間服刑(一般為三個月或以上),房屋署會主動聯絡該租戶,建議他們自願終止租約並交回單位。房屋署會向他們發出「保證書」,以便他們獲釋後,若仍符合相關的條件,可無須重新輪候而獲配公屋單位。房屋署會在公屋資源許可的情�G下,盡快作出編配。
我現就梁家傑議員提問的四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倘公屋租約上部分認可成員(包括戶主)須於懲教署轄下的懲教院所服刑,根據租約條款,租戶需要盡快通知房屋署其家庭狀況有所改變。根據現行公屋政策,有關在囚人士的公屋租住資格並不會因此而受到影響,房委會不會因為租約上該單位部分認可成員(包括公屋戶主)須服刑而收回有關單位。
(二)至(四)一般而言,除非有關公屋租戶欠繳租金或濫用單位,房委會不會因為租戶需要服刑而發出遷出通知書要求把單位收回。若單身公屋租戶為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受助人並須短期服刑(一般為少於三個月),房屋署在得知後會聯絡社會福利署繼續將租金直接過戶給房委會。至於需要較長時間服刑的單身公屋租戶(一般為三個月或以上),一如上述,房屋署會主動聯絡有關租戶,建議他們自願終止租約並交回單位;房屋署會向他們發出「保證書」,以便他們獲釋後,若符合相關的條件,包括適用於公屋輪侯冊申請者的資產及入息限額和沒有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可行使「保證書」,無須重新輪候,而獲配公屋單位。房屋署會在公屋資源許可的情�G下,盡快作出編配。
若公屋租戶(不論是否在囚人士)欠繳租金或濫用單位,房委會會根據租約條款發出遷出通知書以把單位收回。一如所有公屋申請人,合資格的在囚人士亦可以透過懲教署申請輪候公屋,但其服刑期間的時間並不計算於平均輪候時間內(註)。在囚人士獲釋後,在其申請到達編配前審查及經過核實資格,便可以按資源情�G獲配公屋。更生人士亦可以入住非政府機構提供的過渡性宿舍。具有健康理由或社會因素而有迫切入住公屋需要的更生人士,亦可以向社會福利署申請「體恤安置」以盡快獲得編配。
房屋署沒有備存在囚人士繳交公屋租金,以及收回在囚人士的公屋單位的分類資料。
註:政府的宗旨,是為沒有能力租住私人樓宇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公屋,並以維持輪候冊一般申請人的平均輪候時間於約三年為目標。在既定的計算方法下,輪候時間是以輪候冊登記日期開始計算,直至首次配屋為止,但不包括申請期間的任何凍結時段(例如申請人在獄中服刑;申請人尚未符合居港年期規定;申請人正等待家庭成員來港團聚而要求暫緩申請)。一般申請人的平均輪候時間,是指一般申請人在過去12個月獲安置入住公屋的輪候時間的平均數。
完
2014年4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