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今日刊憲
**********************

  《2014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今日(四月四日)刊憲。

  政府發言人表示:「修訂條例主要旨在為香港的場外衍生工具市場設立監管制度,履行二十國集團有關的要求,並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的發展看齊。」

  修訂條例將使香港的監管機構可以引入符合二十國集團要求的強制性匯報、結算及交易責任,以及為輔助實施這些責任而引入的備存紀錄責任。這些責任適用於附屬法例所指明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初期會被指明的交易只有若干類別標準化的利率掉期和不交收遠期外匯合約。

  修訂條例會訂定條文,以規管相關的市場基礎設施,以及監察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主要參與者。這些主要參與者包括認可財務機構、核准貨幣經紀、持牌法團和會在附屬法例訂明的其他人士。

  另外,修訂條例會作出其他修訂。第一,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權益披露」作出的若干被指明的具報及報告將必須以電子方式送交存檔。第二,刑事法庭將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獲賦權針對市場失當罪行的犯罪得益發出限制、押記和沒收令。後者務求使香港的制度與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提出的建議更為一致。

  修訂條例將自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監管細節會在附屬法例中列出,而有關附屬法例將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同意下訂立。此外,就使用交易資料儲存庫,修訂條例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金管局所收取的費用訂立附屬法例。金管局和證監會將就附屬法例分階段進行公眾諮詢。政府當局計劃在二零一四年年底前將首批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審議。



2014年4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