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3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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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3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其他委員和法案委員會秘書處及法律顧問所付出的努力,令《2013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我亦感謝業界團體對在香港設立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監管制度向法案委員會表示支持及表達意見。

  我們在吸納相關意見及審視草案條文後,提交了若干修正案,以回應市場意見、完善規管制度,以及使條文更加清晰易明。我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修正案。

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監管制度

  鑑於二零零八年年底的全球金融危機,揭示了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結構性問題,二十國集團領袖承諾改革場外衍生工具市場。所有主要市場現正密鑼緊鼓,為這項改革做好準備。例如,美國在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一日制定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而歐盟在二零一二年七月採納了《歐洲市場基礎設施規例》,為改革場外衍生工具市場制定法例。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在香港設立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監管制度,以符合國際要求。條例草案引入符合二十國集團要求的匯報、結算及交易責任,以及為輔助實施這些責任而引入的備存紀錄責任。條例草案同時訂定條文,以規管相關的必要基礎設施,以及規管和監察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主要參與者。細節會在有關規則(即附屬法例)中列出。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計劃在今年第二季就有關強制性匯報及相關備存紀錄責任的附屬法例進行公眾諮詢。

  建議制度的監管工作,將由金管局及證監會聯合執行。金管局負責規管認可財務機構及核准貨幣經紀的場外衍生工具活動,認可財務機構包括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證監會則負責規管持牌法團和會在附屬法例訂明的其他人士的場外衍生工具活動。

強制性責任

  條例草案所引入的強制性匯報、結算及交易責任只適用於附屬法例所指明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現時構思是初期若干類別的利率掉期和不交收遠期外匯合約會被指明納入規管範圍,這些都是對本地市場具有系統重要性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並且可以標準化。附屬法例會為遵行匯報及結算責任提供擬議的寬限期,讓受影響的市場參與者得以建立系統聯繫和處理相關文件。其中,匯報責任的寬限期擬訂為最多六個月,以完成追溯匯報之前的交易。

  部分團體曾就跨境交易的合規事宜向法案委員會表達意見。就此,我們已經向法案委員會解釋,我們在照顧本地情況之餘,也會致力使香港的監管制度與國際標準和主要市場的監管制度看齊。我們也正在與歐盟商討等效評審的事宜,並與美國就監管跨境場外衍生工具活動商討合作安排。同時,我們會有方便合規的措施。金管局的交易資料儲存庫與全球主要交易資料儲存庫互有聯繫,使業界可隨時委託全球交易資料儲存庫代為向金管局提交報告。此外,本地和海外中央對手方同樣可獲指定為條例草案下的中央對手方。交易雙方實際上可選擇使用任何一個獲證監會認可和指定的中央對手方。就本地中央對手方而言,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成立的香港場外結算有限公司已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起開始提供自願結算服務。

系統重要參與者

  條例草案將規管系統重要參與者。這些有可能出現而又作為香港實體的參與者,現時並不受金管局或證監會監管,但他們在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持倉量或交易之重大足以引起潛在系統性風險的關注。假如他們的場外衍生工具的持倉量已達到附屬法例訂明的具報水平,就必須向證監會作出具報,讓香港的監管機構得以充分監察這些系統重要參與者,密切留意其活動會否危及香港的金融體系。

  法案委員會曾就系統重要參與者具報門檻的量度方式作出研究。證監會在考慮業界提出的意見後,決定採用可量化的具報門檻為依據,而不會以無法量化的因素作為考慮,以便市場參與者更易理解,並令具報過程更有效率。金管局和證監會會就系統重要參與者的具報規則諮詢公眾。

受規管活動

  條例草案將會引入兩類有關場外衍生工具的新增受規管活動。新增的第11類受規管活動會涵蓋交易商及顧問的活動,而新增的第12類受規管活動會涵蓋客戶結算的活動。此外,現有第9類受規管活動及第7類受規管活動的範圍也會擴大。第9類受規管活動是資產管理,會擴大至涵蓋場外衍生工具的投資組合。現有第7類受規管活動是自動化交易服務,會擴大至涵蓋場外衍生工具的交易。條例草案會就新增受規管活動和擴大現有的受規管活動引入過渡安排,讓現時已在場外衍生工具市場以中介人身分提供服務的人士,可在一段有限時間內,繼續提供服務。

  法案委員會曾經討論有何措施減低引入這些新增或經擴展受規管活動對市場人士的影響。根據較早前公眾諮詢所得的意見,我們得知公眾認為有需要為這些受規管活動提供較長的過渡期。因此,我們已在條例草案建議訂定較長的申請期及過渡期,分別為三個月及六個月,以便市場人士順利過渡至新的發牌制度,同時盡量減低對其現有業務的影響。此外,任何人在申請期內就相關的新增或經擴展受規管活動提出申請,並符合相關條件,就能在過渡期後被當作持牌或核准,直至證監會完成審議有關申請。若該人就其申請的相關的新增或經擴展受規管活動獲證監會批給,該人就能繼續進行有關的受規管活動。

監管權力

  為確保金管局和證監會具有相關的監管權力,證監會的調查和紀律處分權力會擴展至涵蓋場外衍生工具活動,而金管局亦會獲賦予相應的權力,規管認可財務機構及核准貨幣經紀合規的情況。為確保公平的競爭環境,條例賦予金管局的權力,與證監會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調查和紀律處分權力是一致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II部保障條文的修訂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II部載有無力償債凌駕條文賦予的保障,目的是防止由認可結算所結算的交易由於認可結算所任何成員出現違責並由於破產清盤法的引用而遭到推翻。倘若出現有關交易被推翻的情況,或會在認可結算所的其他成員之間造成骨牌效應,故此這些保障是不可或缺的。目前,這些保障只適用於認可結算所與其成員之間就認可結算所成員違責事宜訂立的安排及協議。

  條例草案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II部作出修訂,以擴大認可結算所的違責處理規則的適用範疇,及繼而擴大無力償債凌駕條文所賦予保障的涵蓋範圍。修訂的目的,是把無力償債凌駕條文的保障,擴大至適用於認可結算所本身的違責事項,以及獲認可結算所支援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若干客戶結算安排。作出修訂後,假如提供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客戶結算服務的結算所參與者違責,將可確保客戶的持倉及抵押品不會用來償還該參與者的債權人,而會按相關安排轉移至另一個願意接手的認可結算所參與者,或由認可結算所進行平倉,讓客戶可以取回剩餘的抵押品。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就相關條文向法案委員會提交了意見書,其後亦向監管當局提出了若干技術性修訂。我們採納了相關建議,而有關修正案亦得到法案委員會支持。

有關規管金融市場的其他改善措施

  此外,本條例草案也會實施其他改善金融市場規管的技術性措施。

  首先,條例草案對《證券及期貨條例》作出修訂,規定必須以電子方式,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權益披露」作出的具報及報告送交存檔,以改善程序,適時發布可能影響市場的權益披露公告。

  另外,在市場失當行為罪行方面,條例草案對《證券及期貨條例》作出修訂,使刑事法庭發出的交出令的範圍能夠涵蓋獲取的利潤和避免的損失,與現時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罰款權力相若。同時,條例草案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作出修訂,賦權刑事法庭就市場失當行為罪行作出限制令、押記令或沒收令,凍結或檢取和沒收洗錢或上游罪行的得益或在有關罪行中使用的工具等,以符合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提出的建議。

結語

  總的來說,條例草案將有助香港設立適切而有效的制度,監管場外衍生工具市場,履行二十國集團的承諾,並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的發展看齊。

  主席,條例草案以及當局動議的修正案已得到法案委員會支持,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及當局動議的修正案。多謝主席。



2014年3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