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就何俊仁議員動議修訂《2013年鄉郊代表選舉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第37、49、53及54條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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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何俊仁議員動議修訂《2013年鄉郊代表選舉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第37、49、53及54條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懇請議員反對何俊仁議員提出的修正案。

  何議員動議修訂第37、49、53及54條,目的是限制街坊代表選舉的選民在選舉中可投選的街坊代表數目,這涉及改變多年來行之有效的街坊代表投票制度,亦限制了現時選民能夠選擇候選人的數目。

  正如我於動議恢復二讀辯論時提及,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立法規管由來已久的長洲及坪洲街坊代表選舉,並在規範選舉的同時,尊重和盡量保留各項為選民及候選人熟悉的原有選舉安排,包括現有的投票制度。

  一直以來,長洲及坪洲的街坊代表選舉都採用現行的投票制度,即每名選民可投選的候選人數目,不得多於該選舉中須選出的街坊代表數目。選舉多年來運作暢順,這個投票制度亦廣為選民及參選人熟悉及接納。

  立法規管街坊代表並保留原有的選舉制度,是我們與鄉議局、長洲及坪洲鄉事會長時間商討後的共識。鄉議局、長洲及坪洲鄉事會亦曾致函法案委員會,支持保留現時的投票制度。法案委員會於二○一四年一月六日與團體代表及政府當局舉行會議期間,亦有多名公眾人士支持有關建議。

  事實上,現行街坊代表選舉採納的投票制度在其他公共選舉中也有採用,選民有公平及自由的提名權、參選權及選舉權,亦符合「得票最多者當選」的原則,獨立候選人有同等機會當選。剛才梁家騮議員都講到醫學界都是採取這個形式。雖然選民可同時投選最多39名或17名候選人,但亦可選擇投選較少甚至只選擇一名候選人。由於選民有權同時選擇多於一名屬意的候選人,這種投票制度可更全面反映每名選民各自的多重投票意向;一般而言,當選者亦會以較高票數當選,以提高其認受性。

  總括來說,現有選舉制度長期以來行之有效,為選民所熟悉,符合民主選舉原則,相反何俊仁議員的修正案限制及降低了選民原本可投選街坊代表候選人的數目。正如葉國謙議員指出的,何俊仁議員的修訂並沒有經過法案委員會仔細的討論,憑空提出一個限定的百分比,只是反映他的個人喜好,而就此就要改變一個選民接受又熟悉的制度,並不可取。因此,我們認為應尊重鄉議局、長洲鄉事會、坪洲鄉事會及鄉郊社群的意願,保留街坊代表選舉沿用多年的投票方式。

  我懇請議員反對何議員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14年3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