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勞福局局長動議二讀《2014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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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14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動議二讀《2014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在《僱傭條例》下,為在職父親提供三天有薪侍產假。

  因應香港社會的轉變和經濟發展狀況,政府不時檢討勞工法例,務求法例可在僱員利益與僱主負擔能力之間取得合理平衡,與時並進。我們了解到香港社會日益重視父親在家庭方面的責任,以及公眾對讓男性僱員可在其嬰兒出生前後放取假期的訴求。行政長官在他發表首份《施政報告》時,亦表示政府希望盡早就侍產假完成立法。

  就侍產假這課題,勞工處曾進行研究,並徵詢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的意見。經過詳細討論後,勞顧會的僱主與僱員代表達成共識,支持立法推行三天有薪侍產假,其間相關僱員可獲發款額為其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的薪酬。就此建議,我們亦於二○一三年一月徵詢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人力事務委員會同意就侍產假立法。

  根據條例草案的建議,初生嬰兒的父親或將為人父的僱員,如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和預先通知僱主,便可享有侍產假。如該僱員在放取侍產假前已受僱不少於四十星期,並向僱主提交所需證明,他的侍產假即屬有薪。

  我們建議將法定侍產假訂為三天,是考慮到由於私人機構提供法定侍產假福利所引致的成本,將由規模各異的僱主承擔,因此必須在僱員利益和僱主承擔能力之間取得合理平衡。勞工處於二○一二年曾向十八個人力資源經理會的會員機構進行侍產假問卷調查,並發現在自願提供侍產假的受訪機構中,其所提供的侍產假日數平均為三天。此外,在上述自願給予僱員侍產假的機構中,超過八成提供不多於三天的侍產假,且有接近四成是提供一至兩天侍產假。考慮到私營機構提供侍產假的現行做法,和勞顧會達成的共識,我們建議在《僱傭條例》下訂立三天侍產假的規定。

  由於侍產假的緣起與產假類同,性質亦與產假相似,因此勞顧會亦同意,如情況合適,法定侍產假的其他相關規定及細節應與現行《僱傭條例》有關產假的安排盡量看齊,以確保法例的一致性及合理性。在此基礎下,條例草案建議,男性僱員可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的四星期至嬰兒的實際出生日期起計十星期的期間內,一次過或分開三次放取侍產假。由於僱主可能有需要取得有關嬰兒的出生證明書,以確認嬰兒與該男性僱員的關係,因此我們建議僱主先讓僱員放取侍產假,而在稍後僱員提交相關文件後,才發出侍產假薪酬。

  根據條例草案,在職父親如因嬰兒出生而放取侍產假,他的姓名必須在嬰兒的出生證明書上獲登記為嬰兒的父親,才符合領取侍產假薪酬的資格。考慮到嬰兒出生證明書上的父親為法律上的父親,對嬰兒負有法律責任,我們認為有關做法符合法定侍產假的目的,而對僱主和僱員而言,亦切實可行。此外,條例草案中有關放取侍產假的男性僱員必須預先通知僱主的規定,是考慮到中小企業的運作需要及在人手安排方面可能面對的限制而作出的務實建議。

  政府在作出法定侍產假的建議時,已充分考慮了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社會對侍產假的普遍訴求、僱員的福利、僱主的承擔能力,以及現時私營機構自願提供侍產假的一般做法,確保在勞資雙方的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我希望得到各位議員的支持,使條例草案可盡早獲得通過,讓這項家庭友善僱傭措施得以早日實施。

  多謝代主席。



2014年3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