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修訂《2014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規例》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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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三月十九日)在立法會就修訂《2014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規例》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修訂《2014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規例》(修訂規例)。

  修訂規例於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刊登憲報,目的是規定在二○一四年十月一日或以後首次登記的貨車,須裝設倒車視像裝置,以加強貨車倒車時的安全。

  我要多謝由陳鑑林議員擔任主席的小組委員會對修訂規例所進行的審議工作,並給予寶貴的意見。我很高興小組委員會的審議結果,是支持有關的修訂規例。在小組委員會會議上,有委員就修訂規例英文文本第4條中的第39A(6)條中的「detected」一字在中文文本使用「揭發」一詞,提出應考慮是否改為「發現」或「發覺」較為恰當。經考慮之後,律政司已接納委員會的意見。我今日提出的修訂,主要是要改善中文文本的草擬,將修訂規例第4條下擬議第39A(6)(a)及(b)條的「揭發」一詞廢除,以「發覺」一詞代替。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