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動議二讀《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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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三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理主席:

  我動議二讀《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落實終審法院就W訴婚姻登記官司法覆核案所下達的命令。終審法院於W案中處理的問題,是一名已經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士,是否可以其手術後的重置性別,根據《婚姻條例》與一名異性結婚。

  終審法院於W案中裁定,申訴人W小姐上訴得直。法院認為,雖然婚姻登記官在理解《婚姻條例》中有關「男」及「女」的定義時,根據英國案例,以生理性別作為婚姻的依據的判斷,並無錯誤;不過,由於《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的有關條文,否定了像W小姐一樣,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士與異性結婚的權利,因此終審法院認為,有關條文與《基本法》第3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9條第2款中所保護的結婚權利有所抵觸。

  終審法院於去年七月就W案下達命令,與申訴人W小姐同一處境,即出生時為男性、但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由男性變為女性的變性人士,符合《婚姻條例》第40條及《婚姻訴訟條例》第20(1)(d)條中「女性」的定義,因此有權與一名男性根據《婚姻條例》結婚。終審法院同時決定,暫緩執行有關命令十二個月,讓政府及立法會有足夠時間討論及進行修改法例的工作。

  為盡快落實有關命令,我們建議修改《婚姻條例》,訂明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包括由男性變為女性,以及由女性變為男性的變性人士,均可按照上述裁決,以重置的性別與一名異性結婚。

  根據醫院管理局內有關方面的專家的意見,《條例草案》亦訂明整項性別重置手術所涉及的外科程序,以反映W案及目前香港在有關方面的要求。

  現時,香港居民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後,須向當局提供有關手術的醫生證明,以在其身份證反映重置的性別。為免除他們在往後進行婚姻登記時,再次出示有關醫生證明,我們亦在《條例草案》中加入推定條文,訂明婚姻一方的身份證明文件上顯示的性別,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推定為該方的性別。

  另外,我們亦建議加入條文說明上述「男」及「女」的定義同時適用於《婚姻訴訟條例》第20(1)(d)條,讓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以重置性別與一名異性登記的婚姻,不會因為婚姻雙方於婚姻登記時「並非一方為男、一方為女」而被視為無效。

  代理主席,我想強調,是次立法的目的是盡快落實終審法院就W案所下達的命令。與此同時,特區政府非常重視終審法院於W案的判辭中所帶出,其他有關性別承認的問題和意見,包括未接受整項手術的變性人士的情況。性別承認的問題,涉及非常複雜的法律、醫學及社會問題,對不同政策範疇有廣泛的影響,有關課題應該與目前的立法工作分開處理。為此,特區政府已經於今年一月宣布,成立由律政司司長擔任主席的「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研究保障變性人士的權利所須的法例和相關行政措施,並作出合適的改革建議。工作小組將詳細檢視,與香港變性人士權利有關的法律議題,包括比較其他司法管轄區相關的法例、判例和相關制度,亦會在適當時候諮詢意見,以向當局提出合適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的建議。工作小組已經展開工作。

  代理主席,終審法院於去年七月就W案下達的命令,暫緩執行十二個月。我們認為,特區政府的跟進工作,是最務實和平衡的做法。我們一方面按終審法院的命令盡快修改《婚姻條例》,讓與申訴人W小姐同一處境的人,即是一名已經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士,可以按手術後的重置性別,根據《婚姻條例》與一名異性結婚。另一方面,律政司司長領導的研究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已展開工作,詳細研究命令以外有關性別承認的問題。

  代理主席,我們已經在今年一月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向委員簡介《條例草案》的立法建議。希望議員繼續支持下一階段的法案審議工作。

  我謹此陳辭。  



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