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公營學校校舍標準和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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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建源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吳克儉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本港公營中、小學的校舍標準和學習環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公營中、小學在不同時期的校舍標準(包括建築面積、設備、課室數量、學生人均空間等規定)分別為何,以及每個時期內興建的校舍數目及當中已經停用的校舍數目及原因;

(二)現時全港分別有多少間公營中、小學的校舍不符合最新的校舍標準,並按校舍的動工年份依次列出該等學校的(i)名稱、(ii)類別(官立或津貼)、(iii)所在地區、(iv)地址、(v)建築面積及(vi)不符合標準的原因,以及使用與附件一相同格式的表格分別列出中、小學的資料;

(三)有何措施改善第(二)項所述的學校的學習環境,包括會否優先重建殘舊或遠低於標準的學校校舍或遷置有關學校;

(四)教育局轄下的校舍分配委員會(委員會)審批建校用地/校舍申請的程序、評審準則、計分方法、以及對殘舊或遠低於標準的學校校舍的處理辦法;及

(五)過去五年,委員會分別(i)收到、(ii)批准及(iii)曾考慮但未有批准的建校用地/校舍申請宗數,以及(iv)成功個案獲批的原因和詳情,並按學校類別及辦學團體列出該等資料?

答覆:

主席:

  關於本港公營小學和中學的校舍面積和學習環境,我現答覆葉議員的問題如下︰

(一)香港公營學校的校舍標準會因應課堂學習、課外活動及訓輔工作等在不同時期的發展而有所改變。以公營小學為例,由八○年代的標準24個課室(另設三個特別室)的校舍,經過多次演變至現時一般分為設有18、24、30或36個課室的規模,而根據現行標準,視乎課室的數目,校舍設有10至14個教學用途的特別室,參考佔地面積由約4000至7000平方米不等。至於公營中學,由八○年代的標準為24個課室(另設12個特別室),演變至現時一般設有30個課室,及21個教學用途的特別室,參考佔地面積約7000平方米。現時校舍亦須達到為每名學生提供二平方米休憩用地的規劃目標。截至二○一四年三月,按現行標準興建的公營學校校舍共228所。

  至於那些因不同原因停用的校舍,教育局設有一套機制處理空置校舍,視乎其面積、地點和樓宇狀況,考慮有關校舍是否適宜重新分配作學校(包括小學、中學、特殊學校和國際學校用途)或其他教育用途。有見近年社會人士不斷要求及早物色和處理空置校舍以滿足教育及其他社區需要,我們已加強現行機制,加緊與其他相關決策局及部門聯絡,以期及早計劃空置/行將空置的校舍的長遠用途,使校舍可在學校停辦後盡快重新使用。已預留作長遠用途,但短期內暫時未被使用的空置校舍,為了使資源得到妥善使用,本局會按現有做法定期通知相關政府部門,邀請其考慮作短期用途。至於那些不適合繼續作學校或其他教育用途的校舍,本局會通知規劃署,並按照現行既定安排,將校舍歸還有關部門(例如地政總署)以考慮作其他用途。

(二)及(三)在不同年代落成的學校校舍皆合乎當時的建校標準,而仍運作的學校校舍亦必須符合現行法例要求。校舍在多項設施上皆設有標準,而這些標準在訂立之後可能已經多次更新,加上教育局亦會不時透過不同渠道提升校舍設施,我們並沒有詳細紀錄上千計的學校每項設施在每次校舍標準更新後是否與每次更新的標準相符。教育局一直致力按需要提升校舍的設施,改善學習環境。為使按照舊有規劃標準興建的學校能配備適切的設施,以配合教學上的轉變,在衡量各方面因素(包括公共資源的運用,及技術上是否可行)後,本局會透過不同渠道提升校舍的基礎建設:

(a)學校改善工程計劃──自一九九四年開始,本局透過學校改善工程計劃,為743所以舊有標準規劃建造的公營學校增闢空間和增建設施。學校改善工程計劃共分五期進行,最後一期於二○○六年完成。學校改善工程計劃的範圍,會因應各校的個別情況包括辦學方針和特色、已有的設施以及學校地盤環境而有所不同。第一至三期的計劃,重點項目包括為學校提升教學及行政設施。第四和最後一期的計劃,則在可行的情況下提升學校的設施至現行標準。全港只有小部分學校,當年由於技術上不可行或建議工程未達成本效益,而未能受惠於該項計劃。

(b)小型改善工程──除了學校改善工程計劃,本局亦會透過小型改善工程,為有需要的學校改善校舍設施,包括加建或改建課室及特別室等,例如因應新高中學制及延長學習年期,為46所特殊學校加建課室及特別室,以及為六所位於北區和元朗的鄉村學校加建課室及特別室。

(c)重建或重置計劃──至於部分受地盤環境或其他技術因素所限,而未能受惠或只能有限度受惠於上述工程的校舍,本局會在善用土地/現時校舍資源,及符合有關政策目標的前提下,透過重建或重置計劃,讓有需要的公營學校遷往符合現行標準的新建校舍,或以原址重建的方式改善學校設施。在訂定重建或重置計劃的優次時,考慮的因素包括學校的教學質素和現有校舍的狀況,如校舍樓齡、校址面積、是否曾受惠於學校改善工程等。

(四)根據既定程序,當教育局確定建校用地/校舍可供現有的小學/中學遷校之用,教育局一般會透過校舍分配工作公開邀請全港合資格的辦學團體申請相關建校用地/校舍,並提交申請表格及其他所需申請文件。

  校舍分配一般是以辦學團體互相競逐的方式進行。在審批遷校申請時,校舍分配委員會(委員會)(成員包括政府及非政府人員)是以教學質素作為首要考慮條件。其他考慮因素包括辦學團體的辦學紀錄、遷校後的辦學計劃,以及其現有校舍的狀況等。一般而言,我們認為現有校址面積少於3000平方米、校舍樓齡逾三十年,而又未能受惠或只有限度受惠於學校改善工程的學校,其申請值得慎重考慮。不過,這些並非提交申請的先決條件,因為每個申請個案均需考慮其個別情況。此外,有關學校所處的位置(即該校現時校址是否與所申請的校舍同區),也屬考慮因素之一。在評審有關申請時,委員會會充分考慮每個申請個案所涉及的情況,才作出校舍分配的建議。如有需要,委員會亦會安排申辦團體面見。

(五)有關委員會在過去五年進行與公營主流學校有關的校舍分配工作詳情載於附件二。

  委員會在決定建議把有關校舍分配予以上辦學團體前,詳細考慮了一籃子因素,包括申請學校辦學計劃書的質素、辦學往績等(對於那些以改善基本設施為目的的校舍分配工作,委員會亦會考慮申請學校校舍的狀況及其所處位置),最終認為獲分配校舍的學校及其辦學團體的表現卓越,而且所提交的計劃書及辦學水平優異。在綜合有關申請在各方面的良好表現後,委員會建議有關校舍應分配予這些學校。



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