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持牌放債人業務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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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據報,截至二零一三年三月,當局發出的放債人牌照有1 001個,而處理中的牌照申請有2 556宗。關於監管持牌放債人的業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警方收到多少宗針對持牌放債人的投訴,以及對多少個持牌放債人提出檢控;

(二) 有沒有考慮取消放債人註冊處處長由公司註冊處處長兼任的安排;若有,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及

(三) 鑑於目前沒有機構負責監管持牌放債人的業務,而警方只會就他們收取超出法例上限的貸款利率,或以非法手段追收債項等違法行為進行調查,當局有沒有考慮把持牌放債人的業務納入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監管範圍,並制定關於該等業務的按揭貸款成數上限、最低註冊資本及資本緩衝額等規定;若有,詳情及推行時間表為何;若沒有,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放債人條例》(第163章),放債人牌照由牌照法庭負責審批,而香港警務處則負責執法工作,包括調查有關放債人的投訴,並會就牌照事宜向牌照法庭提供意見。另外,放債人註冊處處長負責處理牌照申請及續期的行政事宜,並備存放債人登記冊以供公眾查閱。

  截至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放債人登記冊上共有1 143名持牌人;至於處理中的申請則有276宗,當中191宗為續牌申請。

  何俊仁議員的問題共分三部分,經徵詢相關政策局的意見後,現回覆如下:

(一) 警方沒有備存對持牌放債人的投訴數字。在二零一一年一月至二零一三年九月期間,根據《放債人條例》作出的檢控有50宗。

(二) 《放債人條例》第4條訂明,行政長官須委任一名公職人員為放債人註冊處處長,以執行該條例下的行政職能,當中包括處理牌照申請和備存放債人登記冊等事宜。自《放債人條例》開始實施以來,放債人註冊處處長一職一直由時任的註冊總署署長擔任,及後註冊總署在一九九三年解散後,改由公司註冊處處長擔任。有關安排多年來一直運作暢順,當局無意更改現行安排。

(三) 除不得收取過高貸款利率外,持牌放債人須確保其營商手法和進行放債交易的方式符合相關法例的規定。當中,《放債人條例》就放債交易的多個範疇,包括貸款協議的形式、利率的表述方式、還款安排、廣告、放債人向借款人提供資料等事宜作出規定。該等規定旨在確保貸款廣告和貸款協議須具高透明度和條款清晰,以助借款人清楚了解貸款安排。如有持牌放債人違反相關法例的規定,執法機構定當採取執法行動。

  問題提及有關物業按揭及註冊資本等方面的規定,及是否應把持牌放債人的業務納入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監管範圍。我們須指出,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55章)下監管認可機構的措施,均與管理銀行體系潛在風險及確保金融穩定有關。金管局表示,部分持牌放債人是受金管局監管的認可機構的客戶。在二零一三年十二月,認可機構向持牌放債人提供的總貸款金額約為190億元,佔認可機構的本地貸款總額不足一個百分點,因此,就算這些放債人債務違約,對銀行體系產生的潛在風險亦有限,不會對金融穩定構成問題。此外,金管局已經要求認可機構積極檢視其對放債人的貸款政策,以確保金管局就物業按揭貸款業務採取的宏觀審慎監管措施的成效。總的來說,現時並無從維持銀行體系及金融穩定的理據去考慮要由金管局監管放債人的業務。



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