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政府官員以筆名發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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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田北俊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的書面回覆:

問題:

  據報,新聞統籌專員最近曾經隱藏自己的官員身分,以筆名在報章發表文章,批評一些與政府立場不同的人士和政黨。行政長官辦公室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官員解釋及說明政府政策時,會以其公職身分作闡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有否政府官員(包括行政長官、政治委任官員及公務員)或部門以筆名在報章或雜誌發表文章;如有,按下表提供詳情;如不提供資料,原因為何;

日期  職稱  筆名  報章/雜誌名稱  文章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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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否評估,政府官員或部門以筆名發表文章的做法可產生甚麼作用;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三)現時有否守則規管官員或部門以筆名在報章或雜誌發表文章;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制訂該等守則;

(四)政府官員在甚麼情況下,在報章或雜誌上發表文章時無須披露官員身分;及

(五)行政長官辦公室為甚麼不直接回覆傳媒,新聞統籌專員實際上有否發表上述文章?

答覆:

主席:

  根據《公務員守則》,公務員必須確保公職與私人利益之間不會出現實際、觀感上或潛在利益衝突。他們必須確保自己所發表的意見,無損他們以專業、不偏不倚的態度有效地執行公務。公務員以公職身分取得的資料只可用作已核准的用途。他們不得披露在執行職務時或以公職身分通過保密方式從他人取得的文件、資料或信息。此外,如公務員以私人身分在報章或雜誌上發表文章,而有關發表涉及報酬,該人員亦須按照相關《公務員事務規例》及部門內部指引,事先向所屬部門首長申請從事有薪外間工作。

  至於政治委任官員,他們必須全心全意履行他們作為政府的政治委任官員的職責,竭盡所能促進政府的利益。政治委任官員的工作包括與立法會、政黨、政團、傳媒、以及社會各界及地區人士以不同方式(包括發表文章)接觸溝通,解釋政策,爭取支持。在這些接觸溝通中,政治委任官員的發言都是以其官職身分作出。

  我們沒有政府官員以筆名發表文章的資料。



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