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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因洗黑錢罪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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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三十九歲女子今日(三月六日)在區域法院因洗黑錢罪名被判入獄三年。

  案情透露,警方於二○一二年六月接獲報案,指一名三十七歲保險公司男會計主任涉嫌於二○○八年十二月至二○一二年一月期間,詐騙公司簽署多張支票予虛假公司客戶,涉及約七千三百八十萬元。該名男子於二○一二年六月被捕,其後被控以兩項詐騙罪及兩項洗黑錢罪名。

  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經進一步調查後,發現該名三十九歲女被告於二○○九年三月至二○一二年一月期間,借出其私人賬戶予該名三十七歲被捕男子,以處理約二千五百七十萬元聲稱涉及不同賭博活動的款項。人員於二○一二年七月拘捕女被告,其後控以一項洗黑錢罪名。

  女被告較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日被判入獄。而該名三十七歲男子早前在高等法院因詐騙及洗黑錢被判入獄七年半。

  警方重申洗黑錢乃嚴重罪行,提醒市民不要借出私人戶口作可疑用途。借出銀行戶口供他人使用作不法用途,可能干犯香港法例第四五五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的罪行,最高刑罰可被判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十四年。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二百七十八號



2014年3月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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