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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移民政策及為新移民提供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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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報章評論指出,儘管瑞士、英國、加拿大及台灣土地遼闊和天然資源遠較香港為多,但該等國家/地區最近經考慮移民對當地經濟及民生影響,以及接納移民可能得不償失等因素後,分別提高移民門檻、收緊新移民享受福利政策,甚至即時取消實施多年投資移民計劃。另一方面,香港終審法院(終院)早前在一宗案件宣判政府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所定的七年居港年期規定(居期規定)違憲,而居期規定須回復到二○○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的一年。有市民憂慮,新來港定居人士申領綜援將無可避免令福利開支大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參考上述國家/地區做法,制訂應對方案,紓緩新來港定居人士對福利開支所造成壓力,例如以行政指令、修訂法例或立法方式,將綜援居期規定修訂或加入適當附設條件;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何政策及措施,加強審查綜援申請人有否超出綜援申請資產上限的境外資產;

(三)上述終院判決至今,社會福利署共收到多少宗居港未滿七年人士提出的綜援申請;及

(四)律政司司長會否研究及檢討,就類似上述涉及具相當爭議性社會重大議題的案件,單以法官主觀的「相稱性分析」為判案基礎,會否導致社會上產生「法官立法」觀感,甚至構成司法凌駕立法的憲制問題,特別礙於政治現實,即使社會對法院判決有極大迴響,立法機關也不能以立法途徑修正法院判決;以及按研究及檢討結果,制訂有關應對政策或辦法?

答覆:

主席:

  就謝偉俊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及(三)社會福利署(社署)會配合終審法院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的居港規定司法覆核案件的裁決,並已按裁決把綜援計劃的居港規定回復至二○○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的「居港一年的規定」。十八歲以下人士將繼續獲豁免於綜援居港規定。社署會繼續按適用程序處理申請。

  新來港人士會否申領綜援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他們的經濟狀況及申領意欲。事實上,新來港人士的教育水平和家庭收入均有上升趨勢。例如,十五歲及以上內地來港定居未足七年人士有中學或以上教育水平的比例由二○○一年的百分之六十八上升至二○一一年的百分之八十五;而教育水平達大專程度者則由二○○一年的百分之六上升至二○一一年的百分之十六。另外,有成員為內地來港定居未足七年人士的家庭的每月家庭收入中位數在同時間由12,050元上升至14,070元,升幅近百分之二十。

  自終審法院裁決當日(即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至今年二月二十四日,社署共收到3 112宗涉及居港少於七年人士的綜援申請,即每個工作天平均69宗有關申請。

  政府會繼續推展多項鼓勵就業及扶貧的配套措施,如法定最低工資、鼓勵就業交通津貼,以及關愛基金各項目。行政長官在其二○一四年《施政報告》中宣布政府建議推出「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鼓勵低收入家庭自力更生,多勞多得,並特別關顧低收入家庭的兒童和青年,促進他們向上流動,打破跨代貧窮的惡性循環。這些措施有助減少新來港人士跌入綜援網的機會。

(二)在處理綜援申請的過程中,社署會安排約見申請人和進行家訪,以核實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提供的資料(例如境外資產),並提醒申請人必須如實呈報其狀況,以及詐騙綜援金的嚴重後果。社署的詐騙案調查隊專門負責深入調查涉嫌詐騙的個案,查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並設有熱線,接受市民舉報。社署會繼續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及打擊綜援詐騙。

(四)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區法院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而終審權屬於終審法院。政府尊重和配合終審法院就有關綜援計劃的居港規定司法覆核案件作出的裁決。政府亦有考慮裁決對其他社會福利計劃的影響。在這點上,法院已清楚指出裁決只針對該案涉及的綜援計劃,且不應被當作可廣泛地適用於其他福利計劃的申請安排。



2014年2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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