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索契冬奧香港代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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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一位運動員代表香港參加本月在俄羅斯索契舉行的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冬奧)。該運動員指稱在出發前曾多次要求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港協暨奧委會)安排隨隊醫生(隊醫)同行,但遭港協暨奧委會以香港代表團名額已滿為由拒絕,而且隨團的港協暨奧委會高層人員鮮有在當地關心他的訓練情況。有評論指出,歷屆參加冬奧的本港運動員除了獲政府撥款資助參賽外,從政府及港協暨奧委會所獲支援甚為不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港協暨奧委會採用甚麼準則,決定索契冬奧香港代表團的成員組合(包括各類人員的數目及人選);該等準則與過去參與奧林匹克運動會或其他大型國際運動會所採用的有否分別;該成員組合與其他派出一至三名運動員參賽的國家或地區的代表團的成員組合如何比較,以及後者有否包含隊醫;

(二)是否知悉索契冬奧香港代表團的各成員在當地的職責及行程(包括曾出席的每項活動的名稱及內容,以及其涉及的時間佔整個行程的百分比,以及自由時間);

(三)有否評估運動會主辦當局提供的醫療服務能否包含隊醫的所有服務,以及缺乏隊醫的支援對本港運動員的表現有何影響;及

(四)會否要求港協暨奧委會未來在決定大型國際運動會香港代表團的成員組合時,須以全面照顧參賽運動員的需要為依歸,以及須包含隊醫;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夏季及冬季的奧林匹克運動會(奧運會)是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奧委會)按照《奧林匹克憲章》所釐訂各項守則而舉辦的國際綜合運動會。所有奧林匹克運動的參與者都必須獲得國際奧委會的認可,並遵守上述憲章。《奧林匹克憲章》中其中一項基本原則指出,體育運動的組織、管理、經營應由獨立體育機構掌管,該機構有責任保護其自主性,免受任何影響以致其不能嚴格遵守憲章所設規定。

  在香港,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港協暨奧委會)是獲國際奧委會認可的體育機構。港協暨奧委會獲授權負責香港運動代表隊參與指定國際運動會的事宜。

  政府透過撥款予體育總會、港協暨奧委會及香港體育學院,支持推行各項運動的本地比賽、訓練計劃、運動員參加國際體育賽事及培訓工作人員的工作。就參加國際體育賽事方面而言,民政事務局一直就體育總會及港協暨奧委會所提出備戰及參賽的撥款申請進行審核、批出撥款及監察公帑的使用。

  以有參與本屆冬季奧運會的體育總會香港滑冰聯盟(冰聯)為例,我們在二○一三至一四年度透過「體育資助計劃」向該會提供約一百三十七萬元恆常資助作該會運動員訓練、推動相關體育項目及行政之用,並於二○一三年二月直接向該會撥款三十萬元供該會推薦的兩名運動員備戰索契冬季奧運會,包括額外訓練、教練及訓練器材的費用。其後,我們亦按港協暨奧委會的申請,撥款六十五萬元支持香港代表隊(包括當時仍處於資格賽階段的另外三名運動員及相關運動項目代表)參賽索契冬季奧運會,其中包括經濟客位機票、住宿、膳食、當地交通、制服開支,以及健康評估相關費用。

  參與本屆冬季奧運會的運動員呂品韜自二○一三年四月起接受香港體育學院(體院)的「體育訓練資助」,並於同年十二月起成為體院獎學金運動員。冰聯另有三位運動員同屬體院獎學金運動員。滑冰項目(包括花樣滑冰及短道速滑)亦於二○一三年四月開始成為支援精英體育項目,冰聯因而直接獲得體院提供的財政資助。

  我就提問分項的答覆如下:

(一)港協暨奧委會需要按照《奧林匹克憲章》和相關賽事所定規則,全權負責決定香港代表團的名單。政府無權參與其中。據了解,奧運會或其他國際大型運動會(如亞洲運動會)在賽事的細節安排(包括參與地區代表團的組合)會有所不同。國際大型運動會代表團的成員類別,一般包括運動員及相關項目代表(如教練及項目領隊)、技術官員、地區奧委會代表及代表團人員(包括代表團團長、醫療支援人員及職員)。部分類別名額由主辦單位根據參賽運動員數目分派。據了解,本屆冬季奧運會部分參賽國家或地區的代表團並不包括隊醫。

(二)在審批參賽撥款申請時,我們會就港協暨奧委會提交的申請,包括建議代表團名單、各代表團成員的職責概略和其他相關文件,作整體和全面的考慮。

(三)及(四)政府認可港協暨奧委會決定香港代表團名單的權力,亦認可港協暨奧會能就參與賽事所需的醫療支援作最適當的評估。我們贊成對香港參賽運動員應提供足�{的支援。我們會將議員的關注和意見如實向港協暨奧委會反映。

完

2014年2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