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第16條的修正案的第二次發言(只有中文)
******************************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昨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第16條的修正案的第二次發言全文︰

  主席,首先讓我說明,在任何立法過程中,就如今次這條例草案,我們經過立法會三讀程序。

  首先由政府提出條例草案,之後立法會成立法案委員會,就政府提出草案的目的、精神、原則進行辯論、提問。另一方面,就每條條文去研究,找出當中有沒有存在甚麼問題。有時,議員的提點令政府察覺有問題,提出政府的修正案。有時,政府和議員未必就一些具體問題有相同看法。議員可以按程序,提出議員的修正案。

  我自己作為政府官員,我會假設每一位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都是以一個真誠的心,想去解決他所想像到的問題、他想達到的,從一個立法角度、政策推行角度,希望達到目的而提出的。所以我從來沒有任何懷疑,議員的修正案有甚麼特別的企圖。同樣,我希望議員也理解政府,當政府提出原先的條例草案也好,或者後期有修改,政府提出修正案,政府也是持這樣的態度。我們覺察有甚麼問題,或者有時我們覺得不能接納議員提出的修正案,我們會說明為何我們有這樣的看法。最終,當然我們尊重三讀程序的最後結果。

  對於過去數日,立法會因為將來,假如今日這個條例草案通過之後,將來要修訂有關的稅率,包括額外印花稅和買家印花稅稅率,用甚麼機制,引起剛才有議員提到,令立法會感到很混亂。我作為負責這條例草案的局長,感到非常抱歉。我一定會聽取議員這兩天所提出各方面的意見,我會好好地反思。

  但我想指出,昨天辯論梁繼昌議員終止待續議案時我提過,整件事、整個過程,政府絕對沒有任何陰謀,也不是說要「借刀殺草案」。我希望議員不要想得太遠。(政府)也從來沒有說,要借現在我們提出的這個方法去迎合、討好甚麼集團、甚麼界別。

  大家應該記得,在二○一二年十月,當政府、財政司司長和我,以及陳家強局長,我們召開記者招待會,宣布會加強額外印花稅和引進新的買家印花稅時,我們當日已提到,希望將來落實這兩項稅項的條例草案,會包括「先訂立、後審議」的機制。當時已解釋清楚為何要這樣做,希望能夠迅速地回應市場的變化。特別當我們提出來時,畢竟這些是不尋常的措施,是非常時期的非常措施。所以我們很明白,對社會、對市場來說,其實他們對買家印花稅,在當時來說有很多顧慮。所以我們說,我們會密切留意市場的變化,有需要時我們會作出調整,並希望作出調整時要快。當然這是不會繞過立法會的,一定會(經)立法會審議。所以當時我們說,用「先訂立、後審議」的機制。因此請議員不要以為我們最近才考慮這個機制。由我們宣布這措施的時候已是這樣,一開始時也說明得很清楚,為何我們想這樣做。我們大家之間可能不同意為何會用這個機制,但起碼政府從來沒有隱瞞,一開始便說清楚,亦說明道理為何是這樣。

  在過去這十多個月,整個立法審議過程,我和政府團隊都積極地希望爭取立法會支持這個條例草案,最後通過這個條例草案。今日,我希望各位議員,最後都能夠通過這個條例草案。在審議過程中,正如我在二讀過程中也說過一兩次,政府團隊、出席法案委員會的代表,都很細心地聆聽、了解議員方面的意見。或者議員有不同意見,我們盡量希望回應。我們盡量希望能夠吸納議員方面的提議。說實話,我作為局長,希望能夠推動一個法案獲得通過。若議員有清楚的意見,或者甚至主流的意見,我接納了,甚至由政府提出來,得到議會的支持便通過了,我何樂而不為呢?

  政府在考慮任何意見的時候,最主要的考慮其實有四點。第一,它要符合這條例草案所反映的政策目的。第二,這條例草案,作為一個法案的立法範疇和立法意圖。第三,我們不希望任何修改會造成我們這次推出買家印花稅和加強額外印花稅,希望達到的需求管理措施的效力(受影響)。還有第四點都是重要的,因為任何立法,我們不單是說法律原則,也要確保這法律原則能夠對焦地執行,執行的效果我們要很細心地考慮清楚,所以執行性、可行性,也同樣是一個關鍵因素。

  在這個環節之前,我們討論其他的修正案時經常提到,究竟不同的修正案、不同的做法可行性如何。所以在過程中,我們從來都是希望爭取立法會支持「先訂立、後審議」。它的好處在哪�堜O?就是當政府提出修訂,透過附屬法例,這附屬法例由我宣布刊登憲報已有法定效力。市場便不需要再揣測,究竟這還是否一個有效的稅率。或者假如政府「撤招」,究竟將來是否要補回差額。當然,立法會接下來便審議。立法會的審議期,包括我們的預告期,我假設用一個月。一個月後,立法會說不同意,要修改。政府假如提出「撤招」,立法會說不批准「撤招」,否決並維持原有的稅率。又或者政府說要減稅率,由目前十五個百分點減到十個(百分點),立法會說不行,你要減到五個(百分點),又或者不要減到十個(百分點)那麼多,減到十二(百分點)。這些變化都可以出現的。最後來說,仍然是立法會經過投票,確認最後是否有修訂,或如何修訂。但生效方面,由修訂之後按新修訂的稅率生效。但之前那段時間的交易不受影響,因為之前所有稅率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這是政府認為若用「先訂立、後審議」,對市場穩定性的好處。

  在這一點,我明白涂謹申議員提出「先審議、後訂立」,他希望由立法會把好關,審議好才訂立、刊憲生效。當然,他有他的道理,我不是說他沒有道理,但在市場敏感、執行時候攸關的稅項時,假設政府用涂議員所提的「先審議、後訂立」,我今日宣布一個附屬條例,交給立法會透過「先審議、後訂立」,我希望條例把稅率,例如說我「加辣」,由百分之十五加到百分之二十,但它不會生效,直至立法會審議完畢才生效。這段期間,你想像市場會如何呢?假如市場揣測立法會會通過,人們會否趕�茪J市呢?這是絕對會的。這正正是我們不想見到的。「先審議、後訂立」的好處,是立法會全面把關、審議等等,這是我完全不會懷疑的。但對於這些巿場敏感、時間敏感的稅項,這個方法是否最好?這是政府和涂議員有不同意見的方面。但我尊重涂議員,他有他的看法。

  任何修訂收費的,概念上可以有三個途徑。若法例內沒有任何條文規限,便提新的修訂條例草案,就像今次「辣招」條例草案,立法會經過三讀。當然,因涉及收費,若時間敏感的話,就像今日我們正處理的條例草案,我便在條例草案內訂明,假如(條例草案)通過後,生效期是由我們宣布這措施的日子開始,杜絕了有過渡期。但直至條例草案經立法會三讀通過、刊憲生效為止,政府有關部門,即稅務局,是沒有法定權力收取這筆稅款。所以為何過去十多個月,律師行或負責的業界,他們要保存這筆款項。因為我們宣布措施後,稅務局是會把所有的物業交易記錄下來,但沒有法定權力收取稅款,若法例仍未通過,它須待條例草案通過和刊憲生效,才能追收稅款。

  同樣地,若將來用這樣的條例來「減辣」或「撤招」,都是未即時生效。假設我們用這個方法來減百分之五,同樣,稅務局是未有權力減收稅款,它須先收取原有具法例效力的款項,並待將來修改法例後,它有責任退回款項。這是實際的情況。

  我剛才解釋了,另一個做法是政府就今次的條例草案,一直我們希望想有的,是「先訂立、後審議」。第三就是涂議員提出的「先審議、後訂立」。概念上,三個方法均是修訂法例的可行機制,要視乎我們處理的立法問題和所屬性質,若是稅項,屬何種性質的稅項。

  現時廖長江議員所提出的可說是一個較新的做法,其精神是希望在效果方面像「先訂立、後審議」般,即早一點生效,但跟「先訂立、後審議」的最大分別在哪�堙H在「先訂立、後審議」下,(附屬法例)一經訂立和刊憲生效後,即使將來一個月後立法會有修改或不同意,當中並沒有追溯期,而是由立法會修改後有另一套生效,當中的一段時間巿場是很清楚狀況如何。廖議員所提的,則是有追溯期。我在昨日發言時都提過,這跟我們用和稅收有關的公共收入保障令的做法相若。

  然而,無論我們用任何方法,其實都是在立法程序上,特別是我剛才所說的條例草案,或是「先訂立、後審議」的附屬立法,或是「先審議、後訂立」的附屬立法,都是我們現行立法程序上容許、大家都接受的做法,所以並不存在繞過立法會,最終來說都是立法會去做(審議)。當然,方式是因應不同的需要而有所不同。

  在過去一段時間,我希望大家,正如我剛才說過,我不是有特別的陰謀,亦不是複雜的問題。從政府方面來說,我們希望盡量回應議員的關注,但另一方面,我們的確希望要迅速地回應市場。我們看過涂議員的修正案,我們看過廖議員的修正案,亦聽了立法會不同議員向我們所反映的意見。他們較為多關注的,是立法會的審議角色為何,無論是廖議員或涂議員的修正案。我們亦了解他們所謂立法會的審議角色的聚焦,是若政府再一步「加辣」、增加稅率時,他們希望立法會能加強把關,所以需要強調審議。

  反過來,若政府因應巿場的變化,例如巿場逆轉,政府認為稅率是有需要向下調,甚至是下調至零,即等同退巿這樣的狀況,似乎我們感覺到的意見是這越快越好。所以這不是最大的爭議,但我明白議會一定有不同的聲音。然而,我們聽到的主流意見看來是這樣,所以我們現時提出的做法是,我們嘗試希望兩者都兼顧,所以儘管法例內有「先訂立、後審議」(機制),政府決定當(稅率)向上調時,我寧可以修訂條例草案(方式),經三讀通過,讓議會有足夠時間來處理。當然,由於議會經過三讀的程序,亦可能出現如今次條例草案般,我們用了十多個月(審議),都是可以的。但我同意剛才梁繼昌議員所言,若議會有很強的共識,(審議過程)或許可以很快,這很視乎議會對問題的看法。

  因此,我認為我們並不是用甚麼方法來架空立法會或削弱立法會的權力。我們做的時候,是懷�茪@種心情,就是說,先前涂謹申議員的修正案,我們在法案委員會表達了我們不認同這做法。廖長江議員的修正案是在最後階段提出來,我記得隨後我作出回應說,我們認為廖議員的修正案是較為複雜,政府需要時間研究,稍後才作回應。但我們明白,廖議員的修正案是同樣很重視立法會的審議角色,所以,從政府方面,我們想盡量回應、盡量想確保在三讀過程通過這條例草案。

  因此,我們寧可如謝偉俊議員昨日所說,「有權不用」,就算法例有(權)我也不用,我用修訂條例草案,同樣是一個完全正常的立法會程序,在上調(稅率)時作修訂。不過,我們估不到這方面引起議員很多的猜測,以為是否有甚麼不可告人的陰謀等等。我可以向大家說,絕對沒有這些問題。

  然而,到了這個階段,我們要實事求是,面向將來,政府沒有打算再提出任何新的修正案,我不希望就這個問題讓議員感到越來越混亂。

  現時在我們的議事程序內,到了這個階段,環繞�茩蚼q機制,我們有三個選擇,一是涂謹申議員的「先審議、後訂立」機制;一是廖長江議員的、由財政司司長提出一個議案,在六十天內進行審議,但會先即時生效,如審議有任何結果是有追溯力;還有一個就是政府現時所提的方案,即條例內有「先訂立、後審議」機制,但政府話說在前頭,若向上調稅率,我們是會用條例草案方式來三讀。

  法案有附屬立法機制而政府不用這個機制,反而是用三讀程序,提出新的條例草案,在過去亦有這樣的事實,所以今次不是第一次這樣做。無論如何,最終是由立法會作一個決定,所以我希望各位議員聽取了剛才涂議員、廖議員對他們的條例草案所作的說明,我剛才亦代表政府解釋為何提出「先訂立、後審議」和後期作出政策性的承諾,我相信不同的做法、其利弊和各方面的考慮,我相信各位議員都是清楚的。從政府而言,當然我們最終一定是尊重議員的選擇,亦希望所有議員,無論就法案本身的問題我們有甚麼不同的見解,但我希望最後,我認為從社會而言,從我們穩定樓巿而言,今次這個條例草案,我希望最終都是獲得通過。

  多謝主席。

完

2014年2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4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