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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第9及12條的修正案的第二次發言全文︰
主席:
我希望回應幾位議員的一些意見和疑問。首先我想重申,剛才就像我較早前針對涂謹申議員的修正案所指出,在這個問題上,在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豁免的問題上,政府和涂議員是不存在方向或原則性的分歧。大家都覺得對一些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他有置居需要,他置業由受託人或監護人代行處理一些法律文件,這是有必要的。所以,問題反而是在於程度上而已。
我想談一談背景,有關這個問題的背景為何。當然我完全同意有議員指出,在我們制訂法律的時候,其實我們都一定是「法、理、情」,三方都要考慮,希望作一個最好的安排。其實今次這個有關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問題,原本在法案內、條例草案內,與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處理是相若,即是說兩者都不能夠簽訂一些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所以需要由一些受託人或監護人去做。所以,原本有關於兩者的安排,包括對何謂受託人、監護人,都已在原先的條例草案內訂定下來。後來,在法案委員會內,亦很多謝議員的指出、提醒,指對於一些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假如他們的父母是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而又以受託人、監護人的身份以他們的名義購買物業的話,這會否出現一個漏洞?這個問題在法案委員會內的確有很多很強烈的意見。最後,政府認為這個問題是需要正視,而葉劉淑儀議員亦已提出一個修正案,將原先給予所有未成年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透過監護人或受託人代他們簽訂有關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而購買物業是可以免交買家印花稅;這是有關的背景。
所以政府將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從原來的條例草案有關的條文內抽出來,有不同的處理之後,從政府而言,我們認為沒有需要進一步再去收緊在原條文內已給予這些所謂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對他們的監護人或受託人,代表他們去處理買賣物業方面的有關安排,即有關豁免的安排。所以為何我們說沒有進一步必要去收緊,意思是這樣,即不是再收緊現時在條例草案內原先對兩類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所作的一些豁免安排。
涂議員的修正案當然確定了收緊有關豁免安排,令只有這些相關的受託人或監護人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或法庭所任命的,方可獲得買家印花稅(豁免),是在這樣的前提下。政府方面與他的最大分歧,只是在原先的條例草案內都有這樣的限制,以及在現時而言,稅務局在處理有關買家的聲明時,一定是要他們,如表示是代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行事的受託人,是一定要有一份證明文件,亦都要有一份有效和具法律約束力的委託書。同時,稅務局方面有需要時可要求他們提供更多證據。就監護人而言,有關人士須提供書面證據,以證明他們具有作為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監護人的合法權限,當中當然亦包括由法院或監護委員會發出的監護令。假若無合法權限的監護人,即聲稱、譬如我們稱為de facto guardians等,則不會在豁免的範圍內。
所以,從精神上、從方向上的確是沒有分歧的。所以,這是為何我們政府方面在考慮這問題時,我們說沒有需要進一步收緊,原因就是這樣,因為稅務局在行使、審核這些書面證據等等,在現行機制內亦有相當紮實的基礎去進行。
第二方面就是石禮謙議員剛才的發言。我認為剛才石議員的發言是不公道的。他提到是否律政司提供了兩套很不同的法律意見,之前說有違反公平看待原則,之後認為沒有。我覺得他是把兩種不同的情況混淆了。在這�媗�我談談在法案委員會內討論這問題時的過程,大抵上的過程。
最早、原本的條例草案,正如我剛才所說,是對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若由一些委託人或監護人代他們簽署有關的法律文件,這是可以獲得豁免買家印花稅。但在法案委員會內,相當多的委員指出,這可能會是漏洞,特別是假如他們的父母是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即所謂「雙非」父母。這個漏洞在法案委員會內是有強烈的關注,亦要求政府要�蚢磞瓞{如何堵塞這個漏洞。當時的意見指,能否做一些工作,針對所謂「雙非」父母可能利用一些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來繞過買家印花稅。當時的法律意見,我相信是石議員所看到的意見,那份運房局的文件,是去年十月份的文件,英文是這樣寫的:「We are examining these suggestions in detail. However, we must caution that any proposal to impose arbitrary restriction on the BSD exemption for those HKPR minors whose parents are not HKPRs is likely to be discriminatory and may infringe the right to equality of the relevant HKPRs.」中文的文本寫法是:「不過我們必須指出,若隨意或武斷地對父母均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未成年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買家印花稅豁免上實施限制,有關建議很可能屬歧視行為,並可能會侵犯有關香港永久性居民獲平等對待權利。」這�堜珧w對的是,如果大家都是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但你只是說某一類,假如他們的父母是「雙非」父母,其對待跟其他同樣是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話有不同的對待,我們認為是會產生、被挑戰,一個所謂「不平等對待」的挑戰。
後來我們跟律政司從法律上的角度再去研究,最後得出來現時在大家�^上的修正案,是將所有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都是不可以享有豁免(買家)印花稅。所以即是說,不存在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內有不同類別的對待,我想澄清這一點。
當然,這帶到一個根本問題,這是石議員有提出過,其他議員亦有提出過,就是說為何於香港永久性居民內,成年和未成年要作一個區分?的確這是一個,剛才涂謹申議員也說得對,這是一個掙扎,即我們一方面希望對需求有所管理,我們不想刺激需求,另一方面,亦都的確議員提出,假如他的父母是境外人士,會不會產生一個可以被利用、被濫用的漏洞?在權衡兩者之下,我們諮詢了法律意見,認為如果純粹是針對所有未成年香港永久性居民,法律意見認為這是可以有論據的、鑑於這個政策的目標等等。
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我們都的確諮詢了法律意見。所以這個法律意見,跟去年十月份時所說、只是針對「雙非」父母的未成年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法律意見,並不是同一性質的法律意見。
至於對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們購買物業的時候,透過監護人、受託人,而不可以享有買家印花稅豁免,這是否恰當?這剛才在會上大家、議員都有意見,有些認為是可以作出這樣的區別,有些有不同看法,我尊重大家的意見。但我希望將這個事情、實際上的背景要說得很清楚。
最後,既然郭榮鏗議員提出有關於他的修正案的意見,我都想補充幾句看法。
我完全明白郭議員的修正案的出發點,他是針對一些人士,可能是在法例生效前他以為根據條例草案可以豁免買家印花稅,但現時最後我們這個條例草案通過之後,是將這個豁免收回,他認為是否影響了他們的一些利益。我完全明白這方面的考慮和論據,亦完全同意郭議員提出明確性這問題,的確我們希望政府的施政、法律等等帶出來的信息是要清晰的。但同樣,如我們從原則的角度來看,一個立法的程序,所有立法的程序當然都涉及政府先提出一個條例草案,這是反映政府的立法意圖、政府的政策希望達到的目的。但在三讀的程序內,立法會亦都有法案委員會會提出一些修正案,或在立法過程內,如發現有問題是政府先前看不到的,社會上也好,持份者組織、議員指出的,有時政府會提出政府的修正案去處理這些問題。這即是說,最後三讀程序完成之後的法案、法律,跟原先的條例草案的確是會有不同。若條例草案刊登後,受影響的人士,社會上的人士,他因為事後立法會三讀程序之後所通過的、最後的條例是有所不同,而他認為是有所損失,究竟是否應該有權利、有合理的期望、有方法去抵銷呢?同樣,如今次我們這個所謂「辣招」的條例,政府提出要引進買家印花稅,很多謝議會在二讀時支持這條例草案的立法方向。但假設在三讀後,這法案被議會否決,會不會有社會人士說:「我以為政府提出這『辣招』,所以我當時便沒有買樓,現在你說不用、取消了,但我當時沒有買樓,錯失了當時的機會。」這又會否構成他有所不滿呢?我認為這是一個大一點、涉及立法程序內、社會人士如何對待這些條例草案的一個比較根本的問題。
所以,我認為這問題的處理,與究竟到現時為止有多少宗涉及一些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已經置業呢?可能跟數目沒有多大的關係,這不是一個根本的問題。還有一件事,假設我們今日完成了三讀,真的接受了郭議員的修正案,但這法案並未刊憲。因為是刊憲後才取消豁免,這會否令人為了趕「死線」,又有一些巿場行為?這是不是一件好事呢?這都是政府考慮時留意到的。因此,儘管非常明白郭議員修正案的背景或出發點,但我們認為從一個更大的立法程序角度,政府是不會支持的。
多謝主席。
完
2014年2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2時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