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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第5、9及12條的修正案的第一次發言全文︰
主席:
政府建議就條例草案第5、9及12條作出修訂。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我希望先扼要地說明有關修正案的重點,然後再簡單地回應李慧�k議員動議的修正案。
為達致買家印花稅不應窒礙重建的政策原則,政府的條例草案中建議設置退回稅款機制。如重建項目的發展商可於六年內完成重建項目的建築工作,有關發展商則可申請退回其購入被重建的住宅物業時所繳交的買家印花稅。政府在條例草案審議期間,留意到議員及業界希望可以進一步放寬有關的退款機制,以進一步便利重建。政府經小心研究後,建議修訂就重建項目退回買家印花稅的機制,以貫徹買家印花稅不應窒礙重建的政策目標。修訂後的機制已刊載於發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總括而言,放寬後的機制是基於兩項主要原則,即(一)有關發展商必須已經擁有重建所涉及的整個地段;及(二)有證據證明該發展商會將有關地段作重建之用。與原有機制相比較,於修訂後機制下,退回買家印花稅的時間可提前約四至五年,亦給予發展商更大靈活性,讓其可因應重建項目的實際情況選擇申請退回稅款的安排。
另外,在條例草案下,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物業如被市區重建局收購、被政府根據《收回土地條例》收回、或被人依據一項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所作出的售賣令強制售賣,他們可以購置替代物業而獲豁免繳納買家印花稅。在條例草案於法案委員會審議期間,團體代表指出,上述的豁免應擴闊至涵蓋其他類似情況。政府小心研究有關建議後,認同有關建議,故提出修正案,將相關豁免擴闊至涵蓋所有涉及類似的強制收回和購入物業的情況,令受這些情況影響而需要重新購置替代物業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可獲免繳交買家印花稅。有關情況已詳細載列於發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以上修訂是為反映有關措施的政策目標,法案委員會於深入討論有關安排後亦普遍同意政府提出的修正案。另外,政府的修訂亦包括技術性的修訂,以令相關條文更加清晰,當中包括由法案委員會法律顧問建議的修訂。有關的修訂並不會對條例草案的內容造成任何實質改變。我希望各位委員支持這些修正案。
就李慧�k議員提出的修正案,我先作簡單回應,並且於稍後作進一步補充。就有關「居籍」的修正案而言,政府認為會影響買家印花稅的政策,亦未必能有效達致其預期目的。永久性居留權及居籍是截然不同的概念。根據《居籍條例》,一般而言,若要被視為擁有某地的居籍,相關人士須證明他是身處於該地並且意圖無限期地以此為家。修正案將無必要地令部分本來在條例草案下可獲豁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須繳納買家印花稅。另外,我們理解,議員提出此修正案的目的,旨在堵塞條例草案下有關未成年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買家印花稅豁免可能出現的潛在漏洞,即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受託人或監護人,利用未成年人士的名義購買住宅物業,從而逃避買家印花稅。不過,政府為回應法案委員會的關注,已接納葉劉淑儀議員提出撤回有關豁免安排的修正案。故此,我們認為再無必要進一步收窄買家印花稅在這方面的豁免範圍。
就豁免「香港人公司」繳交買家印花稅的修正案而言,政府重申,豁免香港永久性居民擁有的公司繳付買家印花稅與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置居需要的政策目標並不一致。而且,若採納議員的修正案,亦會造成極難堵塞的漏洞,並削弱買家印花稅的效力。這是因為公司股權的轉讓方法的確是五花八門。在目前的制度下,縱使股權轉讓交易沒有向公司註冊處申報,以及有關的股權轉讓文書沒有在稅務局加蓋印花(縱然有此需要),亦不會影響該等公司股權轉讓交易的效力。若豁免香港永久性居民擁有的公司繳付買家印花稅的話,境外人士便可以用非常容易的方法,循各式各樣不容易被發現或被追蹤的途徑,秘密取得該公司股權的實益權益和實際控制權,從而擁有該公司名下的住宅物業,藉此機會逃避買家印花稅。換言之,由於難以追蹤並且揭露最終的實際控制者,豁免公司繳交買家印花稅,會造成難以堵塞的漏洞。
基於上述考慮,政府未能接納李慧�k議員代表法案委員會委員提出的修正案。我會於聆聽委員的發言後再作補充說明。
多謝主席。
完
2014年2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