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政府向互聯網供應商提出披露或移除用戶資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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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十九日)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梁敬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互聯網搜尋服務供應商谷歌每半年發表的《資訊公開報告》,香港政府曾在二○一三年上半年向該公司提出253次披露其用戶資料的要求,但其中約有三分之二的要求不獲該公司受理。此外,電腦科技公司微軟發表的《執法機關要求報告》顯示,該公司於同期接獲香港政府597次披露用戶資料的要求,並就約八成的要求提供用戶的部分資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一三年二月至今,政府部門向各類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網絡平台/網站(統稱「供應商」)提出披露其用戶資料要求的詳情,包括:
(i)供應商名稱(如能提供)、
(ii) 供應商類別、
(iii) 提出要求的類別、
(iv) 是否包括內容資訊、
(v) 要求的資料數目、
(vi) 牽涉的賬戶數目、
(vii) 提出要求的原因、
(viii) 要求的資料詳情、
(ix) 是否根據法庭命令提出、
(x) 提出要求的日期、
(xi) 處理要求的最後日期(不論要求獲受理與否)、
(xii) 供應商是否受理,及
(xiii) 供應商就不受理要求給予的理由,
並按政府部門名稱以表列出分項資料(若未能提供資料,原因為何);

(二) 二○一三年二月至今,政府部門向供應商提出移除其用戶資料要求的詳情,包括:
(i) 供應商名稱(如能提供)、
(ii) 供應商類別、
(iii) 提出要求的類別、
(iv) 要求移除的資料數目、
(v) 牽涉的賬戶數目、
(vi) 提出要求的原因、
(vii) 要求移除的資料詳情、
(viii) 是否根據法庭命令提出、
(ix) 提出要求的日期、
(x) 處理要求的最後日期(不論要求獲受理與否)、
(xi) 供應商是否受理,及
(xii) 供應商就不受理要求給予的理由,
並按政府部門名稱以表列出分項資料(若未能提供資料,原因為何);

(三)政府部門/執法機關就向供應商要求提供或移除用戶資料的內部指引及機制詳情;當局去年有否檢討有關指引,特別是會否考慮在沒有侵犯商業機密及個人私隱的情況下,才向供應商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如有檢討,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公開現行監管政府部門/執法機關向供應商提出索取或移除用戶資料要求的機制,以及會否定期公布第(一)及(二)項所述的有關資料,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四部分,當局的回覆如下:

(一)二○一三年二月至今,政府部門向供應商提出披露其用戶資料要求的詳情列於附表一。

(二)二○一三年二月至今,政府部門向供應商提出移除其用戶資料要求的詳情列於附表二。

(三)及(四)各政府部門(包括執法機關)的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會在有需要時按照相關的法例、既定的程序或守則,要求相關人士或機構(包括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網絡平台/網站)提供資料或作出配合。有關部門/執法機關向相關人士或機構提出的要求,主要涉及防止及偵查罪行以及執行法例。他們會確保於執行職務上有必要時,才會提出這些要求。現行機制運作良好,我們認為無須檢討有關的程序/守則。



2014年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