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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中介公司除了須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申領職業介紹所牌照外,亦須獲印度尼西亞(印尼)駐港總領事館發出經營許可證明(許可證),才可從印尼安排家庭傭工(印傭)來港工作。據報,印傭中介公司當中不足三成持有許可證(持證中介)。因此,有一些持證中介以批出特許經營權方式,讓無證中介以其分行名義經營。此外,本人收到不少印傭及其僱主的投訴,指稱有不少印傭中介公司要求印傭交出護照由他們保管。此外,有中介公司向印傭收取相當於他們六至九個月工資的手續費或培訓費,並要求無力支付費用的印傭向與其有聯繫的本港財務公司,以年利率四十厘的高息借取貸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本港有多少間印傭中介公司持有商業登記證;
(二)是否知悉,現時本港有多少間持證中介;
(三)過去五年,有多少間持證中介提出的商業登記申請中所載的東主/合夥人的姓名,與該公司提出的分行登記申請所載的東主/合夥人的姓名不一致;
(四)就持證中介以批出特許經營權方式,協助無證中介經營,政府有否措施加以規管;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如何;
(五)有否措施杜絕持證中介協助無證中介申請印傭或經營的做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如何;
(六)印傭中介公司要求印傭交出護照由它們保管是否違法;若是,違反甚麼法例及有關罪行的罰則為何;若否,有否評估中介公司的這做法是否合情和合理;
(七)有否措施杜絕中介公司以手續費或培訓費名義向外籍家庭傭工(外傭)收取高昂費用的做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政府是否對該做法置之不理;
(八)現行制度下有否措施確保印傭中介公司照顧印傭在港受聘期間的權益;若有,詳情為何,以及有否評估最近的印傭懷疑被虐事件是否顯示該等措施無效;若沒有該等措施,如何加強保障印傭的權益;
(九)有否措施杜絕本港一些財務公司在印傭來港前向他們提供貸款並將有關款項轉交其他人(例如當地的中介公司等)的做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如何;及
(十)有否措施杜絕一些欠下香港財務公司債項的印傭來港工作的情況,以避免其僱主受到牽連而被追債人滋擾;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如何?
答覆:
主席︰
就梁國雄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的規定,業務經營者須向稅務局商業登記署提交其所經營的業務的「業務描述及業務性質」。由於申請表內「業務描述及業務性質」一欄只是一般的描述和沒有訂明的格式或類別,商業登記署沒有就個別業務類型備存統計資料。
(二)根據印尼駐港總領事館提供的資料,截至二○一四年二月五日為止,該領事館認可的香港職業介紹所共有二百三十七間。
(三)就答(一)中所述的原因,稅務局商業登記署未能在其電腦系統內識別持證中介公司,故無法提供所需資料。另外,就《商業登記條例》而言,獨資業務或合夥業務的經營者分別是指其東主或合夥人,有關的經營者在申請分行業務的商業登記時無須填報經營者的個人資料。
(四)及(五)根據《僱傭條例》,所有職業介紹所在經營任何就業介紹業務之前,必須向勞工處申請牌照。現時《僱傭條例》及《職業介紹所規例》並無規定職業介紹所在獲得發牌時必須先得到其他國家的認可。我們亦無規定外傭必須透過其他國家認可的職業介紹所辦理手續才能在港工作。個別國家駐香港總領事館認可本地的職業介紹所,以處理由其國家到港工作的勞工的僱傭合約,屬有關國家的政策事宜,而非勞工處的管轄範圍。按照本港法律,所有本地職業介紹所,如未領有由勞工處發出的牌照,無論是否有個別國家駐香港總領事館認可,均不可替求職者覓取職位或向僱主提供員工。如發現任何職業介紹所違法經營,勞工處會進行調查及採取適當行動。
(六)香港並沒有法例授權外傭中介公司,在未經外傭同意下,扣留其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護照等)。外傭中介公司如在未得有關外傭的同意下,扣留其護照,並有證據顯示該外傭中介公司不顧外傭的權利而意圖將該護照視為自己的東西處置,可能會觸犯《盜竊罪條例》下的盜竊罪。任何人干犯盜竊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被判處監禁十年。勞工處如在處理個案時發現有關情況,會轉介警方跟進調查。如外傭中介公司持牌人因干犯《盜竊罪條例》而被定罪,勞工處會撤銷其牌照。
(七)根據《僱傭條例》,職業介紹所只可以向外傭,就如其他求職者一樣,收取於《職業介紹所規例》第二附表所訂明,不超過求職者覓得職位後所賺取的第一個月工資的百分之十的佣金水平(訂明佣金)。除訂明佣金外,職業介紹所不可以向求職者收取任何與謀職有關的費用或報酬。至於有關外傭到港工作前需支付的手續費、培訓費等予當地職業介紹所或招聘公司的情況,雖然特區政府並無境外執法權力規管有關海外活動,但我們一直主動向有關駐港領事館反映,敦促其協助轉達予其政府,處理和正視有關問題。
(八)外傭與本地僱員一樣享有按《僱傭條例》的保障及權益。為確保外傭了解其權益,勞工處一直推行多項推廣和教育活動。與本地僱員一樣,如外傭的僱傭權益受損,可向勞工處尋求協助及使用勞工處提供的免費調停和查詢服務。自有關的懷疑虐待外傭事件發生後,勞工處已計劃加強對外傭的宣傳教育,加深外傭對人身安全及勞工權益的認識。
(九)除獲豁免的機構外,任何人士如經營放債人業務,均必須按《放債人條例》領取牌照,並受該條例所規管。 若收到有關違反《放債人條例》的舉報,警務處會按情況進行相關調查和跟進工作。
(十)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會按既定程序審批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考慮申請人是否符合相關的資格及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地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紀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的負擔等。
如接獲僱主通知因外傭欠下債項而令其受到滋擾,入境處會將有關資料存檔,作為日後審批該外傭再次申請工作簽證或延期逗留時的其中一項考慮因素。
完
2014年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