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統一審核機制」審核免遣返保護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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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二月七日)宣布,將於三月三日(星期一)開始實施統一審核機制,以審核根據包括《入境條例》(第115章)第VIIC部所指的酷刑、《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8條下的第3條所指的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以及參照一九五一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難民公約》)第33條的免遣返原則所指的迫害等風險為理由,要求避免從香港被驅逐、遣返或引渡至另一國家而提出的免遣返保護聲請。

  須被或可被遣返或遞解離境的人(或在移交逃犯法律程序中被要求移交的人),如聲稱從香港被驅逐、遣返或引渡至另一國家會遭受上述風險,可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提出免遣返聲請。在統一審核機制下,入境處會根據所有適用的理由,一次過審核其免遣返聲請。

  政府發言人表示:「統一審核機制將有助我們落實相關政策目標,即按照合乎法律所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的程序,審核為抗拒被驅逐、遣返或引渡至另一國家而提出的免遣返聲請;同時避免經濟移民濫用程序,以達致延長非法留港的目的。」

  統一審核機制的程序按照《入境條例》第VIIC部的酷刑聲請法定審核機制所制訂,包括要求聲請人完成一份免遣返聲請表格以提供理由及證據,其後入境事務主任會安排聲請人出席會面,提供資料及回答有關該聲請的問題。

  為使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可一併處理不服入境處決定的聲請人所提出的上訴/呈請,行政長官已經授權上訴委員會全體委員,以其個人身分,根據《基本法》第48(13)條,處理根據《入境條例》第VIIC部所指的酷刑以外的其他理由所提出的呈請。

  就早前已向入境處提出酷刑聲請的聲請人,當局會作適當安排,以便在統一審核機制下,可同時以《入境條例》第VIIC部所指的酷刑以外的其他理由審核他們的免遣返聲請。

  統一審核機制實施後,聲請人可繼續透過當值律師服務獲得公費法律支援。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聯合國難民署)將停止在香港按其授權處理難民申請。在香港尋求免遣返保護的外國人可向入境處提出免遣返聲請。

  發言人重申:「實施統一審核機制並不影響特區政府就《難民公約》及其一九六七年議定書從未適用於香港的一貫立場,及我們不給予任何人庇護或核實任何人的難民身分的堅定政策。聯合國難民署將繼續按其授權為難民提供保護。為此,入境處會將迫害風險獲確立的免遣返聲請人轉介至聯合國難民署,讓該署考慮確認該聲請人為難民,以及為獲確認為難民的人安排移居至第三國家。」

  終審法院在二○一二年十二月及二○一三年三月分別作出兩項判決之後,當局於二○一三年七月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簡介,將實施統一審核機制,以現行《入境條例》第VIIC部的酷刑聲請法定審核機制為基礎,在合乎法律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的程序下,根據所有適用的理由一併審核免遣返聲請。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自一九九二年起適用於香港。該公約第3(1)條訂明,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國家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締約國便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或引渡至該國。

  二○○四年六月,終審法院在Sakthevel Prabakar訴保安局局長([2004] 7 HKCFAR 187)一案中裁定,鑑於酷刑聲請的裁決對聲請人極為重要,作出該裁決的過程必須達至高度公平標準。入境處其後引入一套行政機制審核酷刑聲請。二○○九年十二月,鑑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另一宗司法覆核案FB等人訴入境處處長及保安局局長([2009] 2 HKLRD 346)的判決,政府當局進一步改進行政審核機制。確立經改進的行政審核機制的法律條文自二○一二年十二月起生效。



2014年2月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