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政府外判員工的工作環境及休息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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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一些新近落成的政府場所(例如屯門西北游泳池)沒有設置供外判服務承辦商(承辦商)員工使用的休息室、洗手間和更衣室,以致該等員工需在樓梯間用膳及排隊使用公共更衣室。此外,據報有不少受聘於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及房屋署轄下承辦商的清潔員工,只能在垃圾桶旁休息、需要在家換上制服後才上班,亦不獲准使用政府員工洗手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根據有關的準則或指引,當局在設計政府場所時,須否預留空間並興建供承辦商員工使用的設施(例如休息室、洗手間及更衣室);若須,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食環署、康文署及房屋署現時分別有多少個轄下場所(包括垃圾收集站、公廁、公共屋h商場、停車場、游泳池及運動場等)聘有承辦商,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個場所設有供承辦商員工使用的休息室、更衣室及飲水機;若有關場所沒有該等設施,原因為何;

(三)現時的外判服務合約一般有否訂明承辦商須向其僱員提供合理及安全的工作環境;若有,有關條款的內容為何;若否,會否諮詢勞工處,並在日後的合約中加入相關條款;及

(四)勞工處有否計劃就承辦商員工的工作環境進行評估,以研究他們是否在合理及安全的環境下工作;若有,計劃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其附屬規例規定,僱主有責任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工作中僱員的安全及健康。該法例也要求工作地點的負責人為僱員提供飲用水、洗手間及其他壎苀]施。勞工處印備了《職業環境壎肏引》,提醒僱主應確保工作間有足夠的壎芘﹞峎~手盆等設備,設備應在工作場地附近,並與其他設施如更衣室等為鄰。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根據政府產業署提供的資料,政府部門在設計其服務場所,包括員工佔用空間面積時,是以他們的職級、工作需要和所需設施等因素計算有關面積。員工的身份是公務員、合約僱員或外判員工,並非考慮的因素。

(二)食環署、康文署及房屋署轄下現時分別約有超過400、750及160個場所聘有承辦商。當局會考慮場地的面積及其他有關因素,向承辦商員工提供合適的休息設施。如場地已設有供公眾及/或職員使用的休息設施,承辦商的員工一般也可使用。在有承辦商員工駐場的場所中,不少已設有休息室、更衣室或飲水機,承辦商的員工可以使用有關設施。部分的場地則由於場地面積所限,未能提供有關設施。

(三)及(四)根據部門提供的資料,部門與服務承辦商的合約條款中,一般已訂明承辦商必須遵守所有與執行服務合約相關的法例,其中包括《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勞工處會檢視有關外判服務合約,研究是否有需要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透過修訂服務合約或其他行政安排,務求承辦商為其僱員提供合理及安全的工作環境,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範圍內遵守《職業環境壎肏引》。



2014年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