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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一月八日)立法會會議上李卓人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答覆:
問題:
早前有報道指稱,領匯管理有限公司(領匯)在轄下多個商場(包括赤柱廣場、長發廣場、龍翔廣場)進行改建工程後,該等商場的樓面面積超出有關地契所訂的可建樓面面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政府在二○一二年二月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港島西及南區地政處當時正研究領匯就赤柱廣場的翻新及擴建工程向其提交的資料,而事隔至今已近兩年,為何當局仍未公布研究結果,以及研究的最新進展為何;
(二)有否調查領匯在長發廣場和龍翔廣場進行的改建工程,有否令該兩個商場的樓面面積超出地契所訂的可建樓面面積;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全面審核領匯轄下各物業在完成改建工程後的樓面面積,有否超出地契所訂的可建樓面面積;如有審核,詳情為何,以及在發現有違反地契條款的情況時,當局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如沒有審核,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在二○○五年十一月將轄下180項的商業及停車場設施透過「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領匯)分拆上市,領匯的產業由領匯管理有限公司(領匯公司)負責管理。政府及房委會並無持有領匯或領匯公司的任何股份,亦不涉及領匯公司的任何營運安排及業務管理。
一般而言,涉及領匯物業的相關地契最初是批給房委會的。在進行上述分拆後,房委會及領匯分別擁有該等地段上分別屬於他們的商業設施樓面面積。領匯作為物業的業權人,責任一如其他私人物業業權人,須確保該等物業的使用符合相關地契條款,在進行任何改建時亦須遵從相關適用於私人物業發展的規限,包括須按《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先取得屋宇署就所涉的建築圖則及同意展開有關建築工程的批准。有關的改動及擴建工程亦須符合地契條款,包括不可超越地契所容許的商業設施的總樓面面積等。
根據既定程序,地政總署從屋宇署或房屋署獨立審查組收到領匯就其轄下物業改建工程所提交的建築圖則後,會審核該工程是否符合地契,包括有否超越地契條款中有關商業樓面總面積的上限。若已獲屋宇署批准的建築圖則與地契條款的規定不相符,業權人可向地政總署申請批准或修改地契條款。地政總署以地主的身分考慮有關申請,可決定批准或拒絕該申請,包括在批准時,施加條件,如補地價(如適用)等。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二○一一年九月港島西及南區地政處按既定程序從屋宇署收到領匯就赤柱廣場的翻新及擴建工程所提交的建築圖則,並就此根據地契條款進行審核。然而,領匯在未獲地政處批准前已開展有關工程。地政處遂要求領匯提交相關文件及理據,以便審核該工程連同房委會仍然擁有的物業部分有否超越赤柱廣場在拆售前的商業樓面原面積,並因而引致超越有關地契的商業樓面總面積的上限和有否違反其他的地契條款。地政處亦徵詢法律意見,及多次與領匯以書面及會面跟進。其中,在二○一三年九月的一次會面中,地政處再次向領匯闡明政府的立場,惟領匯並不同意並提出上訴及要求覆核。地政處現正就此作出跟進。政府現階段不宜公開討論詳情,以免影響日後可能採取的行動。
(二)有關分區地政處按程序從房屋署的獨立審查組收到領匯就長發廣場及龍翔廣場的改建工程圖則,並已根據所涉地契條款進行審核。然而,領匯在未獲地政處批准前已展開有關工程。地政處現正按照地契條款作出跟進。所涉地契載有該兩個廣場可建的商業設施樓面面積,但並未列明由房委會及領匯分別擁有的商業設施樓面面積。有關分區地政處須清楚了解廣場改建後連同房委會擁有的物業部分是否仍符合拆售前的總相關面積,以確定有否超出地契所載的上限。有關分區地政處已要求領匯澄清其申報面積是否包括房委會所擁有的商業設施面積,目前正等待其回覆,並正要求房屋署提供相關資料,以供覆檢。
(三)正如上文所述,地政總署根據既定程序審核領匯就其轄下各項物業改建工程所提交的建築圖則,以確定工程是否符合地契。如發現有違反契約條款的情況,地政總署會徵詢法律意見,以考慮適當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包括發出警告信,如違契事項沒有糾正,有關分區地政處會考慮採取進一步行動,包括依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香港法例第126章)收回有關土地。另一方面,若領匯提出修訂地契申請,或申請其他批准以容許改建後有關物業的面積,地政總署可予以考慮,並會按情況施加條件,如補地價(如適用)等。
完
2014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