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一題:貨櫃場工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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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去年十一月,葵涌貨櫃碼頭發生一宗意外,一名工人被塌下的貨櫃壓死。關於裝卸和存放貨櫃場地(貨櫃場)的工業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貨櫃場內發生的各類工業意外分別有多少宗、所引致的傷亡人數,以及意外的成因和涉及哪些工種;

(二)過去五年,每年勞工處就貨櫃場安全事宜進行定期及突擊巡查的次數分別為何;巡查時有否發現不適當放置和堆疊貨櫃的個案;若有,詳情及跟進工作為何,包括有沒有對有關人士提出檢控;若沒有提出檢控,原因為何;

(三)是否知悉,現時各貨櫃碼頭分別有多少名安全主任駐場;除了進行巡查外,當局有何其他措施監督貨櫃場內放置和堆疊貨櫃的方式符合政府頒布的安全規定;

(四)有否為貨櫃場的工人提供培訓及安全指引,並要求他們必須完成相關實習和考核,才可從事有關工作及使用重型機械;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有否監察貨櫃場內機械設備的保養及維修狀況,是否符合有關的安全標準;若有,當發現設備不合規格或機件故障時,有否要求貨櫃場的負責人在指定時間內進行維修或更換;若有,有關的規定為何;及

(六)有否計劃檢討貨櫃場的作業安全守則(包括維修及更換不合規格的設備的時限,以及貨櫃堆疊的高度等);若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麥美娟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截至二○一三年上半年為止,貨櫃處理作業在過去五年發生的工業意外,按年份及意外類別劃分的分項數字載於附件。勞工處沒有就該等數字備存按工種劃分的分項數字。

(二)勞工處不時派員到各貨櫃場進行巡查,視察工場內的作業情況,以核實貨櫃場持責者是否遵守職業安全健康法例,倘發現違例情況,會採取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敦促改善通知書以及提出檢控。過去五年,勞工處就貨櫃場安全事宜進行的巡查及執法數字表列如下:

                 暫時停工
                 通知書/
                 敦促改善通知書
 年份    巡查數字 檢控數字 數字   
----   ---- ---- -------
二○○九   1 986    8      2
二○一○   1 868    34      7
二○一一   1 631    13      4
二○一二   1 114    22      3
二○一三   1 475    37      62
(截至十一月
三十日)      

  有關向貨櫃處理作業僱主/東主提出檢控並已審訊的傳票中,46張涉及不安全工作系統,包括不適當放置和堆疊貨櫃、不安全使用叉式起重車及沒有有效交通管制等。

(三)按勞工處記錄,現時各貨櫃碼頭僱用的註冊安全主任有15名。

  除巡查執法外,勞工處於二○○一年已向貨櫃處理作業的僱主/東主發出工作守則,就貨櫃的放置和堆疊提供安全指引:在貨櫃場進行貨櫃堆疊時,須遵循安全程序──包括應在有需要時以櫃座(俗稱「菠蘿頭」)固定貨櫃的位置及確保貨櫃頂部與底部的夾角接頭緊密接合;貨櫃堆疊的高度及布局須因應各種環境因素而作出調整,以確保貨櫃場的運作安全。另外,勞工處定期與業界舉行會議,並聯同業界舉辦貨櫃處理作業安全講座,以加強業內人士的安全意識。

(四)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有關附屬法例的規定,所有在貨櫃場進行貨櫃處理作業的人,均須曾接受由勞工處認可的「貨櫃處理作業強制性基本安全訓練」及持有有效的證明書;在貨櫃場操作起重機或叉式起重車的人,須曾接受認可的操作訓練及持有有效的操作員證明書。勞工處會監察有關訓練課程營辦機構,以確保訓練課程的質素。

  另外,勞工處的職業安全及健康訓練中心定期舉辦相關的職業安全及健康訓練課程,為貨櫃處理業的僱員提供安全訓練,讓他們了解法例的規定及提高他們的安全知識。

(五)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東主須提供和保養安全的作業裝置,以確保僱員在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勞工處會定期派員到各貨櫃場進行巡查,視察工場內的作業情況,包括機械設備的操作和保養,以促使貨櫃場負責人遵守職業安全健康法例,一經發現違例情況,會依法處理。

(六)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有關附屬法例的規定,貨櫃場負責人須確保在貨櫃場內安全使用起重機械及負荷物移動機械。此外,勞工處發出的《貨櫃場內機械處理安全工作守則》,為從事貨櫃處理作業的負責人提供實務指引,以協助他們遵守相關法例條文的規定。勞工處會不時因應貨櫃場的安全情況檢視貨櫃場的安全規定標準,及已就使用起重機械處理貨櫃堆疊、在颱風下應採取的預防措施及使用叉式起重車等課題,向貨櫃場負責人提供安全建議。



2014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