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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升降機承辦商及工程師紀律審裁委員會(委員會)已完成對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奧的斯)及工程師吳兆文的紀律聆訊,並裁定他們違反《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的相關規定,須予以紀律處分。
委員會裁定對奧的斯施加罰款240,000元和譴責吳兆文,他們亦須分別支付98,300元及56,100元的相關審裁程序費用。委員會的裁決今日(一月三日)刊登憲報,詳細內容可參考以下連結:
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41801/cgn2014180182.pdf
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41801/cgn2014180181.pdf
奧的斯涉及五項違紀行為,第一項是作為受聘為馬鞍山恆安h恆山樓進行升降機工程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違反條例的規定而於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其他三項是作為受聘為觀塘曉光街二十六至三十八號曉明閣進行升降機工程的註冊升降機承辦商,違反條例的規定而於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最後一項涉及無遵照《升降機及自動梯設計及建造實務守則》的規定,確保位於觀塘偉業街一百二十六號越聯工廠大廈的升降機對重裝置被屏板隔開。
吳兆文涉及的違紀行為,是作為受聘為馬鞍山恆安h恆山樓進行升降機檢驗的註冊升降機工程師,違反條例的規定而於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
機電工程署署長根據第327章《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第9(1)及11G(1)條,轉介奧的斯及吳兆文的涉嫌違紀行為予由發展局局長所委任的相關委員會進行研訊。委員會的成員來自專業團體及業界組織提名的註冊專業工程師、認可人士和註冊人士。
完
2014年1月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4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