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環境局局長就《2013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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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環境局局長黃錦星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3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動議修訂《2013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第8條。修正案的內容已載於發送給各位委員的文件中。
這項修訂的目的,是明確表明擬議新訂的第16C(7)條,所涉罪行亦屬嚴格法律責任。有關規定是指,在私人土地地段擺放建築廢物,期間須時刻在該地段的一個顯眼位置,展示關於該擺放活動的經認收表格的複本。這做法可方便辨識已經按照規定取得許可的建築廢物擺放活動,從而有助舉報和相關執法工作。
一般而言,規管性質的罪行屬嚴格法律責任罪行,而我們的政策意向亦是將第16C(7)條所涉罪行定為嚴格法律責任。透過修正案,我們可以把有關的政策意向表明,令條文更為清晰。
這項修正案得到法案委員會的支持,我希望獲全體委員會通過。
多謝代主席。
完
2013年1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8分